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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2-14  阅读数: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关于资助原则

  专利资助金设立的目的是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发明创造活动和专利权的生成,从而不断提高我市科技创新水平。专利申请人应以此为目标,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专利,违背这一原则的专利申请不应获取政府资助。专利资助金不得重复申请,对于重复申请的,属于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我们将进一步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非正常专利申请监控和处理工作组做好我市专利申请的监控工作,如发现申请人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暂停对申请人的全部专利申请资助,并联合有关部门追缴已资助资金。

  二、关于资助标准

  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不超过该项专利申请的实际发生费用为资助标准。对于实际发生费用较高的专利申请,执行上限封顶的资助额度;对于申请费用低于《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予以资助。

  三、关于办理时间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所列“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这一资助的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统一受理申报。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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