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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1-04  阅读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鄂政发〔1997〕026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加快“科教兴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专利意识。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科技进步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增强,专利工作已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普及和贯彻专利法。要把专利法的学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用好专利法,增强专利保护的法律意识。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专利保护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专利意识。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工作体系。各地、市、州及直管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把专利管理机构建立起来;经济发达的县、市要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专利管理机构;暂不能建立专利管理机构的县、市,要在科委内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省、市各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总公司要明确负责专利工作的领导、工作机构或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他企业也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配备必要的专利工作人员。要积极鼓励兴办各类专利服务机构,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利服务网络。

  三、强化专利管理,推动专利事业健康发展。专利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划协调、法规监督、信息引导、业务指导、提供服务”的原则,加强专利管理工作。各类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专利服务机构要在当地专利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专利服务业务,并严格按照省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接受物价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的监督。成立与专利有关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拥有状况和专利的法律状况检索认证报告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对涉及专利的各类广告,当事人应将其拥有专利的法律状况报专利管理部门确认,否则,广告经营者不得予以发布。各单位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各类科研立项,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技术或产品进出口、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奖等,要对该项目或产品的专利法律状况进行检索和认证。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到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认定登记。

  四、加强专利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权的保护是专利制度的核心。各专利管理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强专利执法,严肃、认真、及时、公正地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要坚决制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专利法的贯彻执行,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行政。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要充分发挥专利信息网络湖北中心站的作用,加快湖北专利信息网的建设。各地专利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要采取联网或其他形式,充分利用这一信息资源,加速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政府要把专利技术的实施纳入当地的科技推广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对专利权人及专利被实施人兴办经济实体要给予鼓励和支持。要积极开拓技术市场,支持和扶植专利技术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各地可采取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资办法,建立专利发展基金,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提供给能及时转化为现时生产力,有显著经济效益前景的专利项目使用。对技术含量高,在省内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专利技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可以视同鉴定技术成果,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评审。

  六、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专利事业是涉及科技、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事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专利事业发展列入当地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抓紧建立专利工作支撑体系,做到有领导分管,有机构承办,有人员负责,有制度约束。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专利事业,为专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把专利工作融合到科技和经济工作中去,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两个根本性转变”中的作用,为实现科教兴鄂的战略目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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