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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18  阅读数:

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南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南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文件精神,设立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科学技术局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专利申请地址属南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国内专利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的实审费;

  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年专利申请过百件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授权后部分维持费给予一次性资助;

  3、市级以上优秀专利奖获得单位(个人)。

  国际专利申请资助具体细则按照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对象及额度根据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当年下达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程序:

  1、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后,即可到所在区县科技局办理登记手续。

  2、申请人须向所在区县科技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专利申请费补助申请表》(由办理登记机关提供) ;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

  (3)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全年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当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的资助申请项目当年予以资助,当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申请资助项目放入下一年度资助。

  4、区县科技局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后,按市科技局规定格式形成汇总表电子稿(格式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于当年11月5日前报市科技局复核,资助经费通过区县科技局发放,资助项目原始凭证由各区县科技局备案,复印件交市科技局一份备查。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市科技局负责定期对区县科技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专利申请人符合申请费减缓条件的可申请减缓,减缓证明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于2003年6月23日印发的《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3]130号、宁财教 [2003]4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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