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专利法律法规 >  文章

山东省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收费办法(试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18  阅读数:

山东省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均按此办法收取调处费。

  调处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

  1.有争议标的金额的案件按其争方标的金额收费。不满千元的,每件收二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6%收费;超过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3%收费;超过一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1%收费。

  2.无争议标的金额的案件按其案件及案件所涉及的技术复杂程度从20元到100元由专利管理机关酌情征收。

  二、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按实际支出交纳。

  第四条 案件受理费由请求人预交。

  有争议标的金额的案件受理费,按调处的请求数额计算,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核定。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决定受理案件时,应当通知请求人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除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请求处理。

  第六条 案件调处终结,调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双方均负有责任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决定双方分担。

  共同请求人为责任方时,由专利管理机关根据人数和各自对争议标的利害关系,决定调处费用的分担。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请求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七条 请求人撤回请求,调处费用请求人负担。

  调解成立,调处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自然人交纳调处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交或减交的, 由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决定。

  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只限用于本单位业务费用的补充,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相关文章
枣庄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淄博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