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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专利奖励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18  阅读数:

德阳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发明创造,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和《德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优秀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

  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的市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市专利奖评选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受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奖项及标准

  市优秀专利奖。每年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5万元。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优秀专利奖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技术水平高,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实现重要技术突破;在实施中取得较为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等起到突出作用的;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突出作用的。

  第六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报,市属及以上企业直接向市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申报。

  申报市优秀专利奖的项目应当提供《德阳市优秀专利奖申报书》、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公告文件、专利有效性证明文件、专利实施效益等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评选办公室。

  (二)评审程序

  市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由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后,提出获奖项目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对拟获奖项目作出评审决议,并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市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将评选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优秀专利奖应作为衡量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获得市优秀专利奖的发明人的所在单位或当地行政人事管理部门应将获奖情况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在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中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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