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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19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废止

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甬科知[2006]116号 2006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宁波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事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来源为地方科技创新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实现产业化,有效支撑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项目资金补助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2]136号)执行。

  第六条 企业用以申报项目资金支持的专利技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符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且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中的一国或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

  (二)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承担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 拥有自主专利权,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能运用专利和专利制度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三) 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领域服务业,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五)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 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能落实有关专利方面的奖酬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项目资金根据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的规模,采用核准补助的方式。

  含发明专利、中国专利金奖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时,按上年度销售额的8%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含中国专利优秀奖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0万元时,按上年度销售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九条 申报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当填写《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含专利的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二)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三)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批文(复印件);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项目申请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高校、科研院所(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市农科院、兵科院宁波分院)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办)等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在网上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已得到本项目资金支持或已列入其他类科技计划,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立项支持。

  每家申报企业当年限报一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四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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