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20 阅读数:
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1990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第三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市专利管理处。
第四条 在本市下达的年度技术引进计划中,凡项目中涉及专利的,引进单位应向市专利管理处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专利管理处就其项目中的专利参加会审,签署意见。
第五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应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 市专利管理处负责对上述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等进行法律状态调查。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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