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3-21 阅读数: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2年10月25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专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各级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鼓励教育机构开展专利基础知识教育。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市)区专利指标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实施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其规模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0.15%。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专利转移平台、专利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专利技术实施和转化项目的资助;
(三)开展专利保护、专利维权援助和专利预警分析;
(四)专利优势企业、优势区域示范和培育、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建设;
(五)专利交流合作、专利战略实施;
(六)专利课题调研与研究,政策法规建设;
(七)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和专利权质押融资;
(八)开展专利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
(九)进行专利工作表彰、奖励;
(十)与专利促进和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外专利。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研发专利技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申请专利。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立项、核准、验收,应当将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指标。申请和维持专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评审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和专利奖励等项目时,应当将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审的条件。
第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金支付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四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一千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法提取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可以将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效益的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省级政府专利奖的人员,可以作为特殊人才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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