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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7-21  阅读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闽政办[2015]27号 2015年2月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市场主体运用专利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知识产权与金融合作更加紧密,专利市场价值充分显现。健全专利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专利运用效果显著增强,到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转化率达75%以上,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化量年均增长2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企业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

1.促进企业专利产业化。以鼓励企业转化运用专利技术为重点,每年支持一批企业实施专利产业化项目,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专利奖在激励企业专利转化运用方面的积极作用,每年奖励一批在我省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知识产权局

2.鼓励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在我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专利技术交易额单项达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属非关联交易并实施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企业购买技术超过200万元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

3.促进专利二次开发。鼓励产学研结合,推进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发生的专利技术中间试验费用和二次开发购买的专利权等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

(二)促进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专项行动

4.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管理内部机制。落实《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14〕148号),促进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向我省企业转移转化。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应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开展专利技术孵化、中试及转移等工作,并建立有利于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业绩作为教师、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企业转化运用1项授权发明专利等同于发表1篇SCI文章,专利转让或许可获得的收入可作为重要的工作业绩。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

5.对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运用进行奖励。高等学校、省属以上科研单位每年转让或许可专利给省内5家以上企业,且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按每项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用于奖励完成该项专利技术研发和为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及专利运营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

(三)推动专利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行动

6.搭建专利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依托福建虚拟研究院和海峡技术转移中心,引进境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及科技成果,提高技术转移和成果对接的水平和实效。发挥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作用,通过交易网络平台促进项目对接。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7.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管理与运营机构。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省属科研单位应设立科技成果管理与运营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人员,对职务发明成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成果转移转化实行专业化运作与经营。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8.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专利转移中介服务。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专利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专利服务外包、专利托管经营、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拍卖、专利技术转移中介等专业服务。专利技术转移机构居间促成且在本省转化的专利项目,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2%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科技中介服务业绩显著的专利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发挥专利代理机构技术信息优势,促进专利技术的对接、转移和转化运用。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

(四)加强知识产权政银企合作专项行动

9.发挥专利权质押贷款及专利保险作用。根据国家及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建立政银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商业银行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加强政策宣传,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015-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降低专利维权成本,防范专利运营风险,力争参保专利数量年均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财政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10.设立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省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助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银行在支持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贷款损失,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专利转化难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知识产权局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战略高度,切实把专利运用摆上议事日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加强财税支持。财政部门要强化相关资金的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税务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加大对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加强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要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省知识产权局应定期将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细化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全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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