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1996)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9-26 阅读数: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电影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规定已经设立的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六十三条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映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