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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哈尔滨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

 (1998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促进电影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市、区、县(市)属单位(含个体户、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影发行、放映,实行许可证制度。电影发行许可证,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电影放映许可证,由市或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

  第五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应当凭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依法办理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书。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的,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办理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具体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办理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电影放映技术人员;

  (二)有与电影放映规定的条件相符合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电影放映的场地符合安全规定;

  (四)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第八条 领取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单位,可自行选购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颁发准映证的影片。

  第九条 在本市发行电影的单位,应当在发行影片前三日持下列材料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影片:

  (一)国家电影审查机构颁发的影片准映证;

  (二)影片名称、制片厂家;

  (三)影片发行的影片版权证明书。

  第十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不得擅自发行、放映未经国家审查许可的影片。

  第十一条 在本市因文化和学术交流等需要,举办未获国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放映活动,应当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

  第十二条 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方式由其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出售的电影票,由电影放映许可证签发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 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的单位,应当如实统计电影经营情况,按期上报统计报表,并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电影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期内,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影片进行复制、播放、经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发行、放映的影片,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电影拷贝及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版权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市属以外电影放映单位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影音像制品、镭射电影视盘的放映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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