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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广字〔2010〕14号)

 

各市(州)广播电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请各市州广播电视局将此《实施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县(市)广播电视局。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依法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 全省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

 

  第四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金额大小;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从轻处罚:

 

  (一)当事人主动中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直至最高限度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八)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九)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

 

  (十一)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的,实施处罚时,除具有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外,一般适用并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处罚时,除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的情形外,一般适用单处。

 

  第十二条 罚款处罚一般划分为高限幅度处罚、中限幅度处罚和低限幅度处罚三个档次。其中,高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70%以上,中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30%以上不足70%,低限幅度处罚为不足法定幅度的30%。法定幅度比较宽的,可以划分三个以上的档次实施裁量权,

 

  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选择中限幅度以下处罚。但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高限幅度直至最高限予以处罚;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或者具有两种以上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选择低限幅度直至最低限处罚(没有法定的最低限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说明自由裁量理由外,还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处罚依据选择理由。

 

  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参照本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责令纠正。

 

  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按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行使《裁量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广播电视管理

       第一节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但未投入使用。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已投入使用。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已被处罚,又再次投入使用。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已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还未发行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还未发行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和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违规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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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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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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