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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工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工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6]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政府工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七日

 

湘西自治州政府工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正版软件使用管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维护软件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83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正版软件是指符合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州各级政府工作部门。

 

  第四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带头使用正版软件,一律不得购买、使用盗版软件。

 

  第五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得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者,在计算机上实际安装的软件品种、版本和数量等均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第六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正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卸载或删除所有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的软件,及时安装授权范围的正版软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采购新计算机时,要按照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和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199号)要求,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同时提供必要的购买正版办公软件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采购软件产品时,应当与经销商签订正版软件合同书,注明正版软件的种类、数量、授权许可和随机软件包,并按规定安装使用。

 

  第九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采购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应作为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加强软件管理,按照“硬件定位管理、软件集中管理”的原则,制定符合各单位实际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制度,明确软件技术资料集中存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版权部门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本州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使用软件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因使用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软件引起投诉,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版权局、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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