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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 (失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第五十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无测绘工作证件的人员使用测量标志;有责任查验测量标志完好状况。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省测绘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测绘生产或测绘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测绘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保护测量标志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模范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地籍测绘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a href=javascript:SLC(-17241281,0) class=hidelink>江苏省测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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