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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三)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发的测绘项目完成后,未及时收回或监督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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