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文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8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城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明确要求“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工作部署,适应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为促进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业务范围

 

  建成以各中心为主体,各中心所属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为支撑,部门协作、区域互动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为权利人和社会各界的维权和监督提供便利。

 

  各中心应接收涉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举报投诉。其中举报是指非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投诉是指权利人申诉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规范工作程序

 

  (一)工作流程

 

  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流程包括:案件接收、初步审核、移交办理、反馈结果和归档分析。

 

  (二)案件接收

 

  举报投诉案件通过12330电话、互联网、面访、信函或其他机构移送的方式接收。

 

  接收条件为:

 

  1.举报投诉有明确的对象及具体的事实;

 

  2.举报投诉属于当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包括专利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植物新品种管理部门、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城管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海关)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对于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仅给予提供联系方式等一般性回复;

 

  3.举报投诉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如果举报人不愿提供,则应有理由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存在。举报投诉已经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接收的,不予接收;其他中心或举报投诉机构转交的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接收。

 

  符合上述业务范围和接收条件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填写《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案件编号,详细记录有关情况;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初步审核

 

  各中心负责对受理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对案件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后续办理意见,并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中填写“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内容包括:审核是否符合接收条件,检查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判断举报投诉信息是否可信,确定移交办理部门。初步审核办理时限为自案件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移交办理

 

  经初步审核后需要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初步审核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处理,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移交办理需填写《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移交办理工作单》(见附件2),写明移交办理事项,《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可作为附件。案件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达移交办理部门。

 

  案件移交遵循案件管辖区域和职能分工原则。属于本级知识产权局办理范围的,由各中心移交知识产权局办理。属于本级其他部门办理范围的,由各中心或所隶属知识产权局移送其他单位办理。涉及跨区域办理范围的,如当地设有中心,由本中心直接移交当地中心办理,符合接收条件的,当地中心应当接收并予办理;当地没有设中心的,由本级知识产权局移交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当地知识产权局应当接收并根据法定执法权限予以办理。

 

  在移交办理过程中,所移交办理部门拒收的,各中心应当分析拒收原因。因职责不符而造成移交部门错误的,应当移交至对应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因职责相符但未达移交办理部门接收条件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说明和记录原因后归档。

 

  各中心在案件移交办理后,应当及时督促办理部门予以办理,必要时提供相关协助,推动案件办理顺利进行。

 

  (四)反馈结果

 

  移交办理部门办理完毕之后,各中心应当在接收到办理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填写《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办理结果反馈单》(见附件3)。

 

  反馈结果以信函、电话、当面递交或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归档分析

 

  各中心应当定期归纳分析案件信息,发现案发规律,找准存在问题,并及时上报给本级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反映给本级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

 

  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机制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设立中心的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是本局举报投诉工作的责任人;各中心负责人作为具体责任人,对本中心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各中心要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协调工作机制,依托12330电话等平台,加强相互配合,积极开展中心之间的直接转案工作。各中心所隶属知识产权局要建立当地案件移送协调工作机制,保障跨部门案件依法得到及时办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案件全流程归档管理。要安排专人管理档案,制定各种工作表格,达到一案一档、随时调档的要求。要同时建立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达到全流程无纸化办公条件的,可只建立电子档案。

 

  完善信息分析报送机制。各中心要按照《关于报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情况的函》的要求,按季度向我局报送工作情况表。按年度编写年度报告,分析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情况与态势。有关情况或总结要及时报我局。

 

  建立举报表彰奖励制度。对于为案件侦破或查处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在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与各项权利的前提下,可以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各中心可协调有关司法和执法部门联合开展表彰奖励。

 

  完善交流学习制度。各中心要加强与其他中心之间的交流,通过互访、电话、会议等方式,相互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各中心要学习其他举报投诉服务部门的有益经验。各中心要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充实工作人员知识面,提升工作水平。

 

  确立案件信息保密制度。各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为举报投诉人保守案件信息秘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案件材料等情况以任何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

 

  各有关知识产权局、各中心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机构、人员,确保基本投入,加快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积极开展各项有关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的重要作用。

 

  各有关知识产权局、各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2.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移交办理工作单

  3.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办理结果反馈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
知识产权局、中央外宣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体育总局、高检院关于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确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实施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2010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