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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69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2年3月1日起开通优先权文件的数字接入服务的公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1-19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169号)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231日起开通优先权文件的数字接入服务的公告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优先权文件副本相关手续,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达成的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231日起开通优先权文件的数字接入服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内容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igital Access Service,简称DAS)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建立和管理、通过专利局间的合作、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先权文件的电子服务。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首次申请,又将向参与本服务的其他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制作优先权文件并存入专门数字图书馆供其他专利局获取,从而无需再自行向其他专利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参与本服务的其他专利局提出首次申请,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在后专利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自专门数字图书馆获取优先权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获得优先权文件的,视为申请人按照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利用本服务,也可以选择按传统方式自行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服务的具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对于经过保密审查获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制作优先权文件并存入专门数字图书馆。

 

  对于201231日当天及之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获取优先权文件。

 

  本服务不适用于通过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

 

  (二)请求人

 

  提出利用本服务的请求人应当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之一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信息为准。

 

  (三)请求的期限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制作优先权文件并存入专门数字图书馆的,应当在向其他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获取优先权文件的,应当满足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期限。

 

  (四)办理手续

 

  请求利用本服务的,请求人应当填写《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通过面交、邮寄、电子申请的方式提出。通过面交方式提出的,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 邮编100088;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出的,应当符合电子申请的相关要求。

 

  (五)特殊情况的补救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能在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获得优先权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表明其已办理了所有必要手续,期限的延误是由于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电子系统故障造成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三、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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