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8 阅读数:
(89)推动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开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海外宣传周活动。
(90)牵头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亚太经合组织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积极参与各项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开展知识产权信息交流。
(91)协调参与自贸协定中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做好已实施自贸协定中知识产权章节或条款的落实工作。
(92)举办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国际研讨会,深入探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相关制度的实施策略。
(93)继续派员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会议,继续跟踪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会议,马德里法律发展工作组会议等的进展情况,积极利用国际规则充分维护我国的商标权益。
(94)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广联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广播组织权利公约》的制定。
(95)做好中美商贸联委会有关版权的后续工作,召开中美网络版权会议,进一步落实“中美版权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实施计划,推进和落实中英版权谅解备忘录2010-2011年工作计划,落实中日和中韩版权合作备忘录框架下相关工作,积极参与中澳、中秘、中哥自由贸易区谈判和中巴、中俄经贸分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等相关工作。
(96) 牵头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发展议程、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专利合作条约改革等议题的国际谈判与磋商,持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平衡发展。
(97)深化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俄罗斯、日本、韩国、巴西、澳大利亚、蒙古等国的双边专利合作与交流,落实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98)深入落实中国与东盟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拓展合作领域,举办“中国-东盟知识产权研讨会”。
(99)进一步加强、拓展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两个区域组织的合作,力争开拓与非洲大国知识产权机构新的双边关系。
(100)继续深化地理标志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争取实现与地理标志主要合作伙伴的信息共享,保护国内外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