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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8  阅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宣传方案》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温家宝总理在11月5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的部署安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宣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宣传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温家宝总理在11月5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的部署安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维权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崇尚创新、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加强执法协作,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做好同司法机关工作的衔接和案件移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全面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切实提高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促进形成以企业自我保护为主体、行政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

 

  开展专项行动要将集中整治与日常规范相结合、整改与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经营者自律和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遏制规模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商标印制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服装、箱包、家用电器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重点查处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和“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继续加快商标注册审查、审理工作,努力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缩短到10个月之内、异议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到20个月之内,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到20个月之内。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异议及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时要严格审查,切实制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切实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建立健全商标海外维权机制,加大企业海外商标维权力度,实施国家“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

 

  (二)各地要加强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防范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开展拉网式专项检查,监督印刷企业严格遵守商标印制管理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违法印制、出售商标标识及包装、装潢的行为,坚决打掉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窝点。提高印制企业的商标法律意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商标印制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自律和自我防范。

 

  (三)各地要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重点整治地区、重点整治领域、重点查处产品,加大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场所的巡查力度,加大对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合法权益的案件查处力度。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予以重点查处,适时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发挥典型警示作用。要严格加强注册商标标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注册商标标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要依法保护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标志等特殊标志及官方标志专用权。

 

  (四)各地要切实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规模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五)各地特别是产品出口集中地以及重点商品批发零售市场所在地,要加强对涉外商标的保护,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厉查处重大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形成严厉打击对外出口假冒伪劣产品的高压态势。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国际形象,优化投资环境。

 

  (六)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上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要追根溯源,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依法予以取缔。

 

  (七)各地要切实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一是加强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网络体系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权利人和群众举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案件。二是继续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提倡和引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三是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支持建立商标维权机制,严把进货关,确保商品质量安全,防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流入市场。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全国联动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查处协调机制。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要求,完善执法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成立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标局,承担日常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具体的专项行动方案。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总局领导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到基层调研时都要检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国务院及总局电视电话会议落实情况。按照工商明电〔2010〕33号通知要求,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整治检查及督查工作时,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列为检查督查重要内容。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努力实现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措施。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的典型案例,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又要树立好的典型,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各级工商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积极配合、依法履职,使专项行动切实取得实效,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上的声誉。

 

  (二)加强督导,狠抓检查落实。各地要明确职责,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强专项行动的督察督办工作,督办重大案件,督促专项行动的开展,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月报制度,由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及时通报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加强对各地专项行动的指导,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组织检查。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工作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政务公开受理窗口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申诉举报。对于群众反映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线索,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查处。

 

  (四)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质检、海关、商务、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工作协作,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五)加强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我国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取得的显著成效,普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知识。及时宣传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宣传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动员群众,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增强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市场的投资信心。努力营造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自觉抵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初)。总局将于11月上旬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各地要迅速行动,抓紧动员部署。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及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20日前报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专项行动方案、总局专项行动方案及各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总局领导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总局将于12月份召开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推广各地典型经验。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书面报告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局将在2011年3月召开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全面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将专项行动情况汇总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统计表(略)

 

  附件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宣传方案

 

  为全面贯彻温家宝总理在11月5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的部署安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11月11日,总局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周伯华局长作重要讲话,全面动员部署开展专项行动。

 

  按照总局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宣传,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现制定如下宣传方案:

 

  一、宣传目标

 

  充分利用实施商标战略宣传平台,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我国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取得的显著成效,及时宣传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普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知识。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查处侵权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又要宣传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先进典型;还要动员群众,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以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市场的投资信心。努力营造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自觉抵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宣传工作重点

 

  一是大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温家宝总理在11月5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组织好全国工商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总局周伯华局长讲话精神的宣传报道,切实提高全系统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总局党组的部署安排上来,切实增强组织落实好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大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总体进展和各地开展行动的动态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专项行动的好做法、好经验,指导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不断取得新成果。

 

  三是大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的典型及大案要案。坚持有破有立,积极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大力宣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以及专项行动过程中的典型案例,适时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同时树立一批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是大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工作成效。各地要及时将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成效报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注意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树立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宣传工作安排及任务分工

 

  (一)切实做好动员部署阶段的宣传工作(2010年11月上中旬)

 

  1.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要及时做好温家宝总理在11月5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局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总局周伯华局长讲话精神的宣传报道。开展总局领导高层和不同层次访谈活动,具体阐述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大意义,增强动员效果。

 

  2.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要及时报道各地动员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

 

  3.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工商系统动员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

 

  4.总局宣传中心要及时将工商系统落实国务院部署、动员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通报给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日报等中央媒体,积极协调中央媒体加强对工商系统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及时宣传总局和各地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

 

  1.由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局宣传中心负责组织中央及局属媒体记者深入地方进行实地采访,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总体进展和各地开展行动的动态情况,特别是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开展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好的经验做法,如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情况等。

 

  2.总局将于今年12月份召开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推广各地典型经验。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专项行动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先进典型,会同总局宣传中心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各级媒体集中发布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商标专用权宣传教育,普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知识,促进提高全社会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意识,展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力推进实施商标战略、保护商标专用权做出的突出成绩。

 

  3.利用组织召开商标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座谈会的时机,重点加强对商标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介绍。

 

  (三)认真做好总结验收阶段的宣传工作,突出报道专项行动取得的显著成效(2011年3月)

 

  1.配合专项行动总结验收工作,全面宣传各地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取得的显著成效。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要通过专刊、专栏等形式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工商系统开展专项行动的突出成果进行宣传报道。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2.总局将于2011年3月召开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全面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根据总局和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总结以及汇总整理的典型案例,由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印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以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评析》,全面系统反映工商系统落实国务院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局领导,送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商标战略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示范企业,发各地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局,同时作为重要的商标工作资料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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