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 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综合) >  文章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8  阅读数: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0]1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1999年9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接受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000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服务大局 保障创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关於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