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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29  阅读数:

福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77号)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市政府决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与舆论宣传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全面提高我市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进一步增强福州市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

 

  我市开展专项行动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及要求,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全市市场环境。

 

  三、工作任务与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新闻出版(版权)、经委(电子信息)部门负责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

 

  质监、经委(电子信息)部门负责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企业,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在粮食生产区,针对玉米、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压级压价、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电子信息部门负责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三)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

 

  外经贸、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

 

  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取消参展资格,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工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

 

  广电部门要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商贸、经委、外经贸、税务、质监、农林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各级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要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新闻出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进程。各级政府机关都要将正版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软件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财政部门给予必要资金保障。

 

  (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

 

  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问题,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全面宣传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学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宣传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主动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发挥舆论的监督、导向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为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中院、市检察院、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商贸服务业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机关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设在市商贸服务业局(市整规办),承担日常工作。

 

  为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对专项行动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政策、抓部署、抓督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组织协调,把工作落实到位。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尽快建立完善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机制及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二)通力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专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逐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严肃性和有效性,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三)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期间,一是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制度,确保专项行动信息畅通。各县(市)区和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专项办报送工作简报,重大执法行动结束后5天内应向市专项办报送工作情况。二是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群体性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以及其它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等疑难问题,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对口机关请示。三是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作用。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有关部门要利用“12330”知识产权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及其他相关举报电话,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应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者相应奖励。

 

  五、时段安排

 

  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并于11月17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市专项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20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专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专项办,重要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21日至4月1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总结工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督查,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全市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市专项办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和省专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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