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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常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较为原则,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涉及司法鉴定的一些问题还不甚明了。为统一认识和实务操作,现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就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1.哪些知识产权案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

  如果当事人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依照通常的证据调查方法难以查明该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查明该事实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

  2.司法鉴定如何启动,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争议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责证明,对需要司法鉴定查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司法鉴定。因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实施。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怠于申请鉴定,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向其释明举证责任与法律后果。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因此,在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又认为必须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哪些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一般应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中所列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如果案件的鉴定要求比较特殊,在该名册中没有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鉴定能力的其它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如何选择和确定?

  确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

  5.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应如何处理?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前述方法重新确定鉴定机构。

  6.当事人在公告名册之外选择鉴定机构的,应当如何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为保证鉴定活动规范合法,如果当事人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名册之外的鉴定机构,应告知其首先应在名册中选择,如果名册中确实没有合适的鉴定机构,则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可以选择名册外有鉴定能力的机构。

  7.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人回避?

  鉴定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鉴定的。

  8.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人民法院应在鉴定机构提交鉴定人名单后,将该名单交给当事人,确定期限,征求回避意见。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告知鉴定机构开始鉴定。当事人在鉴定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才发现鉴定人具有回避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信当事人在申请回避期限后才发现回避情形的,也可以允许当事人在期限后提出理由,申请鉴定人回避。

  9.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拒绝出庭接受质询的,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应对鉴定机构明确提出鉴定人出庭要求,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接受,由人民法院依照前述方法重新确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10.鉴定材料的收集和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可能用于鉴定的检材应于鉴定机构实施鉴定之前收集和举证完毕,由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移交给鉴定机构,但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要求,由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

  11.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鉴定人有权调阅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现场观察、检测、勘验。

  12.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鉴定人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保密的资料,应承担保密义务;鉴定人应该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提出的技术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并认真地予以分析、论证。鉴定人非经委托法院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实施鉴定。

  1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在鉴定材料、鉴定范围的撰写上,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委托技术鉴定的,应该在鉴定委托书中提出具体、明确的鉴定事项,如被诉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者其对应的不同技术特征是否等同,不得将是否构成侵权等法律判断纳入鉴定范围;送检的鉴定材料应当列明,并附录于鉴定委托书后。

  14.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循哪些基本的程序要求?

  为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鉴定机构实施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程序。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提出以下基本程序要求;(1)鉴定程序应当满足行业内的专业要求;(2)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设施进行现场勘验的,申请人、对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应同时到场。

  15.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如何质证?

  鉴定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报告后,由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当事人在庭审中针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需要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应同时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质证意见转交给鉴定机构,以便鉴定人在庭审中可以进行针对性的说明与答复。

  16.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委托鉴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委托司法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3)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

  (4)鉴定材料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原鉴定机构拒绝补充鉴定或者不适宜进行补充鉴定;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当事人又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无法依据现有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7)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

  (8)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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