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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1-18  阅读数:

个工作日内(有休眠期的植物除外)完成生活力等内容的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重新送交繁殖材料并取回检测不合格的繁殖材料,申请人到期不取回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销毁。

 

  申请人未按规定送交繁殖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三十二条 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应当防止繁殖材料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不得更换检验合格的繁殖材料。发生繁殖材料丢失、被盗、更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一件植物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新品种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已有内容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第三十六条 除品种权申请文件外,任何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与品种权申请有关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出: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当面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说明材料存在的缺陷后直接退回;通过邮局提交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视为未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原材料一起退回;邮寄地址不清的,采用公告方式退回。

 

 

 

  第三十七条 自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至第十八条以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

 

  (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

 

  (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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