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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与政策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4-17  阅读数: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8

原载《青海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摘要为促进我国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这些制度和政策主要涉及与创新政策相关的财政税收制度、投融资制度、股权激励等奖励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产业技术政策等。但现有制度和政策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财税制度;股权激励;政府采购制度;产业技术政策;知识产权

 

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 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提高产品质量, 开发、生产新的产品, 提供新的服务, 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①]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本身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为促进我国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本文拟对此加以研究。

 

一、与创新政策相关的财政税收、投融资制度完善

 

创新政策本身是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不同层级的部门为激励、鼓励和保障创新、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而制定、颁布与实施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创新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科技创新政策、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政策等。政府创新政策主要侧重于宏观方面的调控和政策引导,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的创新政策、为创新服务的人才激励制度、科技成果评价和管理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和利用制度,以及保护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等。在政府的创新政策中,自主创新政策具有独特的地位,因为这事关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由于企业是自主创新的创造和应用主体,创新政策应体现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以培养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企业,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的平台建设和服务网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要目标。为此,需要针对企业自主创新进行政策激励和一定的政策倾斜,在政府配置创新资源和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企业作一定的倾斜。由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创新性活动涉及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与资源配置和利用、收益分配等都存在密切联系,创新政策需要与国家财政、税收、投融资等制度配套,以达到激励创新和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的目的。事实上,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调节,是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机制。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形式和角色尽管比较隐蔽,但实际上起了重要作用。如通过将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永久化,为私营部门这一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我国的创新政策是由创新资源投入、政府配套政策、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构成的综合体系,旨在建立有利于创新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以下即对我国与创新政策相关的财政税收制度、投融资制度完善加以探讨。

    (一)财政税收制度的完善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涉及大量的资金使用,国家财政税收、融资制度的完善因而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政府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创新投入的支持,为企业筹措资金提供广阔的渠道。同时,通过建立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优化创新活动的环境。

税收优惠制度体现了对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应用的财政支持,也反映了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激励机制。从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激励看,它反映了针对技术创新的技术溢出效应,政府试图努力在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之间达成平衡。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激励,这一模式在国外也有一定的历史。例如,在15世纪末的欧洲就出现了对发明者优惠的措施。现代意义上的税收优惠和资助制度肇始于20世纪40年代的加拿大和60年代的日本。近些年来,通过税收优惠、资助的手段激励技术创新已成为发达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政策措施。通常的税收资助形式有加速折旧、税收减免和税收信贷等。在加速折旧方面,英国、爱尔兰、丹麦对研究开发投入的机器、设备和不动产实行100%甚至更高的加速折旧率;在税收减免方面,比利时、爱尔兰、澳大利亚等允许企业从应征税收入中扣除100%的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信贷则与税收减免相似,是将企业研究开发投资从应缴纳的税费中扣除,具体有根据研究开发投资总额按比例扣除、根据不同阶段研究开发投资总量计算税收信贷数额等。[]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了从事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活动应给予税收优惠。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7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1)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3)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4)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国家技术创新总体实施方案》专门就“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做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则指出,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加大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激励。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规定,要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这些规定,反映了为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的融合,需要通过完善财政税收、融资制度,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上述法律和政策性规定采用多种税收优惠的形式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高支持技术创新的力度,值得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从我国现有的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规定来看,整体上具有以下特点和不足:一是税收政策多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促进自主创新政策为主,内容比较杂乱,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二是税收优惠带有区域性质,重点是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在区域外的企业则不能享受,可能在事实上造成税负的不平等,甚至被一些不在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以假注册形式规避税收;三是在税收形式上,是以所得税优惠为主,流转税优惠为辅,结果导致对增值税等现行的流转税的调节力度不大;四是现行政策缺乏对研究开发联盟的税收优惠,不利于鼓励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五是,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支持不够,对于企业在创新的基础上增加的利润所得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中的风险承担缺乏足够的重视等。为此,需要针对我国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和制度存在的问题予以完善。主要如下:一是基于现行政策和制度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重点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激励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为主;二是实现以区域税收优惠为主改变为产业优惠为主,以促进税收优惠的公平;三是逐步实行税收优惠以直接为主改为间接为主,这是因为间接优惠的政策导向作用较强,通过建立税基减免、税额减免和优惠税率相结合的税收优惠制度,能更好地促进研究开发活动。[]

    关于以财政税收等制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问题,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和重视,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对外资企业推行的一系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制度,客观上确实起到了吸引外资的作用,但也造成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甚至差别过大,形成了不公平的超国民待遇,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随着我国入世,国外在华跨国公司拥有比我国内资企业更多的知识产权资源和实力的情况下,以前对外资企业延续的税收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和决定是否延续,否则将加剧内外资企业市场竞争地位的不平等。有成果测算,我国外资企业纳税平均负担率为11%,而内资企业为22%,其中国有大型企业为30%。一系列政策优惠加上我国的廉价资源和广阔市场,跨国公司在华获取了丰厚的利润。[④] 当然,国外跨国公司在华获取的利润比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高有很多原因,但税收和其他相关的一系列优惠不能不是重要原因。我们不能否认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在华办厂带来的诸多正面效益了,但实际上一个国家对外资企业的政策优惠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环境,现在我国市场环境与竞争结构与改革开放之初不可同日而语,需要充分重视对延续多年的外资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如何改革问题。

(二)投融资制度的完善

企业技术创新离不开足够的资金支持,而企业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是投融资渠道,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创新资本平台,利用投融资工具为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变得十分重要。总体上,政府在制度供给上需要建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创新的投融资体制与机制。总结各地区在这方面的经验,基本的政策措施包括: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支持;重视知识产权金融问题,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机制;改革现有投融资制度,拓宽投融资渠道,引进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建立产业基金和资产证券化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和融资担保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主体;对中小企业投融资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等。

1.中小企业投融资制度之完善

融资制度对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而言意义更大,因为资金不足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发展瓶颈。从国外的经验看,一些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以支持其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机构,如美国设立了社区银行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从我国的情况看,尽管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巨大,但有资料统计其从金融机构中获得的贷款只占贷款总数的20%,中小企业贷款难成为制约其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个重大问题。这其中既有银行贷款政策的原因,也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为此,20071023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专门规定了“加强投融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根据其规定,促进中小企业投融资制度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二是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三是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四是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五是加快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六是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上述规定针对中小企业,对大中型企业来说应当也具有参考价值。一般地说,在投融资制度完善方面,总的原则和思路是拓宽投融资主体和渠道,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主要对策如下:一是企业自身增加科技创新投入,随着企业规模和实力的增强,应逐步加大研究开发强度的投入;二是改革金融投资体制,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贷款;三是增加政府财政性拨款,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四是增加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项目的融资担保支持;五是开展金融创新,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制度、知识产权信托等制度,开发知识产权的融资功能,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六是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制度,在风险投资体制中建立支持和扶植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七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提高企业贷款成功率。

2. 风险投资制度与自主创新保险制度完善

风险投资之所以有利于促进创新,是因为企业创新活动需要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弥补了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分担了企业创新风险。当然,还有一个原因是,风险投资的对象多为创新型企业,这些企业更愿意选择风险投资作为融资的方式。当前我国很多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迟缓,成效不高,与缺乏技术创新资金、投融资渠道不畅有很大关系。我国风险投资也不够发达,与当前投资结构偏向于短期效益的项目、对风险性较高的投资激励机制不健全也直接相关。

从国外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创新战略的经验来看,政府出台和实施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对于鼓励、引导和保护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具有重要作用。这些政策和制度,不仅可以为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研究证实,风险投资行为大部分具有纯战略性,只有很少的企业不将战略目标作为实现的主要目标之一。风险投资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体现于促进企业自身技术创新战略目标方面。从技术创新的一般特点来看,风险投资尤其适合于技术创新领域,这是因为,技术创新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很多企业在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中,面临的困难除技术实力问题外,资金压力问题也很突出。一般的融资虽然能够解决一部分问题,但受制于多方面条件的限制,企业创新资金不足始终是困扰其技术创新活动的瓶颈,风险投资则正好弥补了企业创新资金的缺口。从国外的经验看,风险投资是扶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进程的重要手段。如在美国,风险投资企业绝大部分为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新成立的高新技术公司其股权资本75%以上依赖于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尤其体现于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对这类企业而言,成功率比较低,风险投资是弥补其创新资金风险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近几年涉及风险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1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8月)、《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等。此外,《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也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完善。从实践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活跃,风险资本和投资总量呈迅速上升趋势。不过,我国的风险投资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例如,在法规体系建设方面,没有建构统一的、系统的风险投资法律和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在风险投资渠道方面,资本来源比较单一,政府与企业为主要的渠道;在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方面,对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人关注不够。另外,由于风险投资特别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但在我国由于对创新成果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机制不够健全,投资机构对创新成果的价值缺乏信任,结果造成“好项目没有人投资,风险投资公司找不到好项目”的现象。[⑤]

为建立适应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机制和制度,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完善促进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体系

风险投资需要国家从政策和法规体系完善方面加以保障。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些促进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尤其在以下方面待完善:建立多渠道的促进风险投资的机制,特别是鼓励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企业风险投资领域,优化国家、企业和个人风险投资结构;完善资本市场,通过政府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和其他形式鼓励资本向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转移,以风险投资带动企业技术创新;改革与风险投资有关的财政税收制度,通过税收优惠、减免等手段调节和鼓励风险投资;规范风险投资企业行为,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等。以税收优惠制度为例,为减少风险投资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避免风险投资失败,政府可以在税收优惠上采取一定的措施。针对目前我国关于风险投资政策和制度零散、缺乏系统性的情况,是否需要制定专门调整风险投资关系的风险投资法或风险投资基金法,也值得研究。

2)完善现有风险投资机制,建立多层次的适应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体制和机制。风险投资可以分为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和其他风险投资两种类型。根据发达国家建立与技术创相适应的风险投资机制的经验,其通常的做法有:一是通过募集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创业资金;二是成立专门的有风险投资家管理的从事高新技术创业经营的风险投资公司;三是与拥有新技术、新产品发明成果的技术专家结合,技术专家以技术入股、风险投资家以参股方式参与创业投资;四是运作资本以求得最大化价值,在相应的技术市场扶持创新成果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等。[⑥] 这些经验可予参考借鉴。

我国一些地方现已开展的一些服务于技术创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投资模式也值得总结经验。例如,天津市开展了科技投融资机构建设,旨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提供保障。该市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目前形成的财政引导资金投资母基金的风险投资模式被称为“天津模式”。从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体制看,涉及风险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者、风险投资公司、风险企业家与风险企业等风险投资活动的主体,风险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公司尤其是风险投资机制中的重要内容。在风险投资基金方面,有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和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之分,在这两方面都需要进行制度完善。

3)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通常有股份公开上市、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协议转让以及破产清算等形式。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正在推出和完善创业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也得到了长足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上,应创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4)完善风险投资的中介服务机构与服务体系。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与服务体系是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的重要桥梁,对于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外,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性决定了引入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保险制度,能够分散自主创新的风险,调动企业和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增强企业研究开发资金和实力。保险制度中可以考虑引入企业自主创新保险险种。

 

二、股权激励等奖励制度

   

股权激励,是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给予一定的公司股权奖励、期股奖励或期权奖励,其中期股奖励实际上是受益权奖励,它是指公司被奖励对象可以获得一定股份受益权、而不享有所有权的奖励形式。股权激励包括员工持股与股票期权等形式。就员工持股而言,它将员工可以获得的经济收益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能够激励员工努力为企业工作,并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员工持股还可以使其参与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效益。就股票期权制度而言,它是一种延期支付人力资本价格的激励机制。在国外,企业对其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情况很普遍。股权激励就是一种鼓励和落实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我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说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股份企业实行股票期权的形式。事实上,关于股票期权制度,我国一些政策性文件也已予以明确。例如,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都有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从2005年开始,伴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问题逐步得到规范。例如,200571日实施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确认了公司中的股票期权。同年12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200611日起开始的《公司法》则在第143条中对允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从公司法的角度为股权激励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股权激励是完善企业分配结构,调动企业全体员工积极性,建立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的长效机制。它在员工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利益分配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实现企业目标。股权激励也是一种长效激励机制,而不是根据企业短暂的经营活动状况建立的激励机制。根据以上阐述,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为调动员工创新的积极性,保障其利益,在采用公司制度的企业创新活动中,应充分重视股权激励的作用。

 

三、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财政部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制度。2002629日了,我国正式颁布《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11日起实施。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它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取限购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是政府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机制。政府采购对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从多方面可以体现出来,如它可以为企业技术创新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为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提供一定的市场保障,从而有利于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活动,政府采购还有利于因为政府部门使用的示范效用而较快地获取消费者的信赖,从而尽快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声誉。

我国相关部门颁行的关于自主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性文件也明确了支持和鼓励政府采购中对自主创新成果的支持。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等就是体现。至于在地方政策层面上,近些年来也不乏相关的政策性规定。例如,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10)》和深圳市财政局颁行的《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等政策性文件都做了明确规定。

然而,无论是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还是产品采购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对自主创新产品的充分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首先是关于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支持,主要还停留在政策性规定层面,《政府采购法》根本没有涉及,缺乏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制度规范。《科学技术进步法》25条规定固然有利于建立我国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但仍较为原则,需要通过更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政策性规定加以落实。

其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政府采购产品在GDP中所占比重过小,尽管《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了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但其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空间也很有限。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还缺乏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规模不大,如以2007年为例,政府采购4661亿元,占GDP1.87%,与发达国家10%-20%的比例相差很远,而在采购的产品构成中涉及企业自主创新的产品比例更低。

再次是在实践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乃至其他形式的购买,人们在相当大程度上仍存在疑虑和偏见。例如,在政府采购中,相对于产品价格,政府机关对被采购的产品的品牌更加看重,而由于在一些政府官员的心目中“洋”品牌更具有优越感,以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受到冷落。以我国汽车政府采购为例,尽管政府采购政策中有优先考虑民族品牌的政策,但由于政策规定不彻底,如只是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意采购国产民族品牌,而是优先采购国外品牌,这其中当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官员崇洋媚外、认为民族品牌“不够档次”的扭曲心理。政府采购中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是非常之大的,因为它可能给普通民众树立一个不良导向,最终损害的是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基于实践中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在政策和制度落实上加以完善,以保障政府采购中对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优先支持。

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法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支持,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需要对之进行改革。建议如下:一是,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的规定,将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作为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和目的之一。这样既可以使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使政府采购成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一种制度设计与安排。二是对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改革,增加政府采购的可操作性,同时对政府采购的执行与监管进行分离,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三是通过各种途径适当加大政府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在GDP中的比重,特别是应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服务于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为了强化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支持和鼓励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实践中还有学者提出了以“国产化率”作为衡量自主创新的重要指标,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具有创新性的评价指标,值得在与自主创新相关的评价中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加以引进。                                                                                                                                                                                                                                                                                                                                                                                                                                                                                                                                                                                                                                                                                                                                                            

 

四、产业技术政策完善

 

产业技术政策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企业技术创新是在特定的产业中进行的,并且与相关产业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产业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是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其基础则是企业技术创新和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为此,需要强化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通过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机制,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重视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整合企业技术创新资源,提高技术创新效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升其创新能力,进而提升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企业本身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又受到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深刻影响。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能够通过科学、合理配置创新资源和融造自主创新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有力地指导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行为。

进一步说,企业技术创新与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两者之间具有良性互动的关系: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技术创新力度,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提高我国产业技术的国际竞争力;通过落实市场需求与政策引导相结合、传统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发展相结合以及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的国家产业技术发展原则,瞄准世界产业技术前沿,重点开发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以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设备和产品,实现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对一批影响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与具有巨大推广应用价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实用技术;通过培育和创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和行业创新;通过构建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和扶植促进产业发展的技术联盟,支撑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促使国家创新资源的整合和互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我国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产业技术水平。另外,从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技术体系的角度看,在产业技术政策指导的下的企业技术创新还可以有的放矢地开发先进的工艺和设备,以替代高消耗和高污染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形成环境友好型和节约型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成是国家产业政策的产物,如在专利制度理论上至今仍然存在着“产业政策论”的观点。事实上,产业技术政策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这种密切联系的桥梁就是“产业创新”。所谓产业创新,按照该理论提出者弗里曼的观点,它是一个包含了技术创新、技能创新、产品创新、流程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等在内的综合系统,而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它是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市场创新的系统集成,旨在使企业突破既定的产业结构的约束,构建未来产业框架并透过核心能力之培养来予以实现的过程,是企业战略创新的核心和最高目标。[⑦]

产业技术政策立足于产业环境,以产业技术创新为导向,而产业技术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和激励,“需要将知识产权战略嵌入到产业创新的整个过程,需要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和产业创新的融合。因此,知识产权是产业创新的基础和核心,知识产权战略是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的关键环节”。[⑧]

为促进我国产业技术发展,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6月联合发布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该政策对促进我国产业技术发展的对策做了全面规范,有利于指导我国产业技术发展,提高我国产业技术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1条则体现了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技计划体现产业需要求的意旨,也反映了科技计划的背后的产业政策需求。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促进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根据该政策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开展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业竞争能力:一是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二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三是强化金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四是促进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五是鼓励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指南》的产业技术,引导企业通过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增强核心竞争力;六是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提出,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规划和政策的引导”。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制定和完善产业技术发展规划;三是制订《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指南》。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进一步提出了加强技术标准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如在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其提出应努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与效率,建立一定的机制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同时,还提出应立足于我国产业化技术发展阶段的特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给以合理定位并适时进行调整,以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产业技术的创新、转移和扩散,创建自主品牌。当然,这一点还需要通过立法修改与完善的形式加以实现,而在当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环境下知识产权立法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水平除了考虑本国产业技术发展水平以外,还深受我国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制约,因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无论如何,在确定我国知识产权适当的保护水平和范围时,尽量考虑我国产业技术发展水平和需要是很必要的。

此外,《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还针对“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强化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健全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实施创新人才战略”等提出了对策和措施。

从上述对《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家产业政策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创新以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为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特别是在技术创新中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保障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从宏观层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范和指导。当然,上述《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规范仍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去推动和落实。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的法律运行机制研究”(编号:08BFX071)阶段性成果;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管理交叉学科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冯晓青(1966-),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参见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 蔡富有、杜基尔等主编:《建设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战略》,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 参见王淑芳著:《企业的研究开发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8-476页。



[] 杨伟文、朱克丽、姚瑶:《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以我国汽车工业知名品牌为例》,《财务与金融》2008年第5期。

 



[] 参见王淑芳著:《企业的研究开发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86-490页。



[] 参见黄宝印等:《风险投资——理论、政策、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董炳和著:《技术创新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中心进行的考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 参见陆国庆:《产业创新——超越传统企业理论的新范式》,《产业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 李平、潇延高著:《产业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关于深圳实践的深层次分析》,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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