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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策略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4-17  阅读数:

 

三、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模式与对策

 

(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规范和引导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行为,我国有关部门近些年来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性规范。例如,2010826,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做了完善。国家版权局则发布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而且2010年第二次修改的《著作权法》专门新增第26条,明确了著作权质押制度。商标权质押方面则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等规范。2009 5 月,科技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则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专利质押贷款工作,推动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专利产业化的股权、债券交易市场的形成,推动建立质押贷款、风险投资、上市、证券化等多层次的专利技术融资体系”。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政策环境和外部支持条件。因此,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协同建设,完善政策规范,创新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对策如下:

其一是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防范各类风险。具体地说,需要重视以下措施的运用:(1)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范机制。(2)银行在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时,对授信评级严格掌握,并在总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授信等级。(3)强化与担保公司和无形资产评估公司的合作,对贷款数额予以把关。(4)加强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企业的贷前审查和贷款后的跟踪管理,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就贷款前的调查而言,除了考察和审查企业资信、资产、经营状况情况以外,重点应就拟出质的知识产权的状况和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了解和评估,如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法律风险、侵权风险、知识产权处置风险和该知识产权对企业获利的可能性等因素。在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后,还需要进行后续跟踪,加强监管。贷款后的调查和评估主要应关注信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被出质的知识产权的动态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变化等情况。(5)加强对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增强知识产权的稳定性,降低知识产权风险。(6)在风险控制方面,注重社会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整合,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等可以建立合作关系,促成企业、政府相关部门、银行和各类投资基金等多方主体的参与,建构风险分担体系和机制。

其二是加强政府与银行的沟通,制定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2009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建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培育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体系、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机制、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等多项措施。如该指导意见规定了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企业按期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偿还本息;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第三人,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向企业出借资金,企业按期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偿还本息;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协商确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这类指导意见对于其他省市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三是积极探索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形式。例如,在“上海浦东模式”中,以试点促推广,实现面上突破。在试点中,有孚公司授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质押给科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科诚公司对该软件著作权价值评估出500万元价值后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证书。有孚公司获得了期限为1年的400万元贷款。同时,有孚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的股权被质押给科诚公司作为联保,并约定当有孚公司不能按期返还贷款时,由杨浦科技创业中心下属的科艾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的价格参股有孚公司,也就是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进行追偿。这种模式的重要特点是,通过科艾投资管理公司的加入,实现了债权和股权的联保,确立了将知识产权质押转化为债权与股权联保的方式,与美国硅谷银行的做法有相似之处。[6]

在符合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政策的框架下,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创新融资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质押贷款力度,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例和数额。银行设立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性研究,总结经验,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一些地方已在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例如,20061031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在半年运作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共同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产品展业通,该产品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推动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除了金融机构出台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和制度以外,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相关配套政策也很重要。例如,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设立了专项风险资金用于扶持中介机构化解银行贷款风险,支持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贷款。[7]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确定的首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城市,上海市在2011412出台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应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财产抵押、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提供资金支持。

(二)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以可预期的实行一定现金流量的知识产权为基础,经过对该基础性资产进行风险、收益与信用等方面评估,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定的机构,并由该机构发行基于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可以用于流通的权利凭证,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在金融理论中一般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是指“以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特许使用权为支持,面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金融交易,并在证券化过程中充分运用结构金融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和风险进行结构性重构,构造资产池,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提高证券信用级别”。[8] 也有观点将其描述为:“将知识产权产生的债权利益证券化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移转到特设载体机构(SPV),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有效结合,是一种以金融技术为基础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9]

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形式实施知识产权的资本运营。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样,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筹措资金,解决技术创新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加快企业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金融手段。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杠杆融资作用的重要机制,因为它可以在不丧失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前提下较快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同时,它还是企业分散技术创新风险,降低技术创新成本的重要机制,因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使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让位于购买证券的投资者,而其知识产权未来的许可使用费得以提前实现。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更现实的意义,这尤其体现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可能拥有具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但往往缺乏资金,知识产权证券化则可以解决这类企业的燃眉之急,为其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提供资金保障。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亟需在理论上深入加以研究,认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国家政策和制度上逐步加以完善。根据现有研究成果和国外经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制度确认和完善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保障。为此,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应通过修改和完善立法使专利等知识产权在证券化资产中占有一席之地,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法律依据和基本规范。例如,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从发起人转移给特设载体机构后,风险隔离的具体责任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还应对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条件进行界定,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实施的程序,并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协调。在知识产权登记方面,知识产权的授权登记、质押登记和信托登记等形式具有多头管理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也需要确定相应的登记机构,本着便利、快捷、高效的原则加以建构。同时,对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权利利用的收益、风险负担、成本支出、争议解决等问题可以通过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合同制度加以完善。

第二,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支持,采用稳步推进的方式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建设与市场拓展。可以采取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和商业化信用增级的方式加以解决,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推行的初期阶段,实行政府主导模式,将重点放在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同时,政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政策体系,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稳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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