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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若干问题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原载《中国法律》(香港)2015年第3期

 

引 言

 

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推进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2014年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在2013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8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明确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要“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决定,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挂牌成立,并已开始受理和裁判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和建设,无疑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件,它必将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产生深远影响,也将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审判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范例。本文拟在考察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运行情况的基础之上,总结、分析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而提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我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运行情况

 

从我国业已成立并均正常运行的三大知识产权法院的情况看,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人员组成、案件审理和审判权运行机制等方面各有特色。根据前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率先于2014116日挂牌成立。根据安排,该法院在审判队伍组建上,确立了主审法官30名员额,其中第一批选任了包括4名庭长在内的法官22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2014267号),法官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法院中遴选出18名法官,庭长则从其他途径产生。从组织构架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业务庭有立案庭、审判一庭、审判二庭、审判监督庭等四个庭,同时设有综合办公室、研究与审批管理办公室及法警支队各一个,院领导班子则由院长(1名)、副院长(2名)、纪检组长(1名)组成。与以前普通法院相比,其在构建上具有的不同特点有二:一是没有副庭长职位,只有庭长职位;二是设立了“法官助理”职位,并且强调突出主审法官的地位,建立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1名法官配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的人员搭配格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敲响审理案件第一锤以来,根据笔者参加2015423日首届全国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数据,截止2015414日,该院共受理3134件案件,其中一审案件2677件(具体分布:著作权案件68件,专利案件651件,商标权案件1915件,在专利和商标案件中,行政确权案件又分别为418件和1881件),二审案件457件(具体分布:著作权案件347件,专利案件4件,商标案件38件,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类型案件68件)。同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案件616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具有对专利和商标行政确权案件的专属审判权,因此其案件审理具有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确权案件的比重较大,如一审案件中占到了总数的约73%。北京作为首都,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案件影响大,使得案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比例也较高。此外,根据上述管辖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导致目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案件比例也较高,占到了案件总数的约一半(47%)。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首届全国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座谈会上提供的经验材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便确立了“争创一流审判质效、一流审判队伍、一流研究水平和一流司法廉洁”的“四个一流”目标,同时确立了“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实行的审判方针。该法院成立以来,短短的几个月,就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其主要措施如:探索建立诉权保障及不诚信诉讼行为预防与惩处机制;形成院长和庭长办案机制;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案例指导机制;实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如设立相对固定的审判庭而不设立固定的审判长,实行谁办案谁当审判长原则;强化法官自治,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性。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则于20141228日成立。其目前在编人员为25人,其中首批遴选的知识产权法官10名,另外还选调了部分助理法官和书记员。该法院自2015年元旦正式运行。按照中央及上海市委和编办的意见,该法院目前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实行“审判独立、行政(党务)合署”的运行模式。在组织构架上,该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和技术调查室,立案、制定等其他机构则由上述三中院承担。可见其组织构建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颇为不同。根据该院提供的数据,截止2015325日,其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82件,其中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220件,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0件,其他案件1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如果从案件的类型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占多数,共有214件,占总数的76.15%,合同纠纷67件,占总数的23.84%。同期审结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1件。还需要指出的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审理来自自贸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1216日挂牌成立,21日正式受理案件。从组织构建看,该院包括法官13名(含院长1名、副院长2名),法官助理和行政人员33名。根据该院提供的数据资料,截止2015420日,该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72件,其中一审874件、二审398件,涉外37件,同期审结199件。在一审案件中,专利纠纷案件最多,占800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次之,占41件,商标权纠纷案件22件;二审案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131件,著作权纠纷案件229件,管辖权异议案件38件。

 

二、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上述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尽管总体上运行正常,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值得对其中的一些突出的、共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从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提供的相关总结材料看,主要问题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专业法官遴选、配置数量和基本构架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体现为:

首先,现行法官遴选标准制约了优秀知识产权法官吸引到知识产权法院审判队伍中。这一点在三个知识产权法院遴选法官方面都有反映。根据前述《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公开选任。其中,院长、副院长、庭长的选任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法官遴选具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根据行政职级遴选,这样就使得一些行政职级不够的优秀青年法官难以满足遴选条件。

其次,专业法官数量与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严重不匹配。换言之,法官人均办案数量过大,现有员额限制无法满足及时、有效审结案件的需要。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原先预估法官人均月平均结案16件,全年审结约4800件。但从该院运行约5个月看,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案件需要。加之从201551日开始,我国各级法院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更可能造成大量案件积压而不能在法定的审限期内审结,从而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再次,现有法官加助理法官和书记员的人员组成结构,难以适应案件日益增多的需要。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其现行的1名法官配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的格局,已显得捉襟见肘。该法院经过测算,认为1名法官至少应当配备2名法官助理和2名书记员,才能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不仅如此,新设立的法官助理制度也存在规范不够明确、相关职能和职责不够清晰等问题。

第二,技术调查官制度尚未全面落实。技术调查官制度是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实行的一种帮助处理涉及技术问题判断的司法辅助制度,它对于帮助法官认识相关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而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具有积极作用。2014123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发布,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实施技术调查官制度提供了明确规范和指引。然而,由于以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缺乏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的经验,新设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落实该制度方面尚处于初始阶段,缺乏经验。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该院虽然设立了技术调查室以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但工作仍处于初期阶段,具体落实尚处于探索之中。

第三,知识产权案件未实现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从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知,目前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均不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而这与有些地方业已形成的三审合一机制反而不大吻合。例如,上海法院早在1996年就开始试行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三审合一,目前在高院和基层法院均试行这一模式。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则反而形成了一个隔离带,不利于整合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三、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若干建议

 

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面对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随着社会发展复杂、疑难案件的不断出现,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将面临更多挑战。笔者认为,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等角度看,在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中,以下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和研究:

其一,充实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立法官执业保障机制,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是知识产权法院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从前述事实看,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存在职数不够,有必要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增加法官编制,充实法官队伍。同时,为更好地调动知识产权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积极性,需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执业保障机制。该保障机制应重视法官职务、晋级、继续教育、收入分配和软硬件建设等,以便使法官安心从事本职工作。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充实法官队伍的重要机制。据悉,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已经启动了人民陪审员工作。今后,需要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地位、选人办法和相关待遇,以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使之成为知识产权法院的另一支生力军。

其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是近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一些法院三审合一改革试点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三审合一具有明显的优势,如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进行有效的衔接,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尤其是避免实践中出现过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判断互相矛盾的状况。然而,在我国首批成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只是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现了统一,并未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也就是说,为做到三审合一。今后,需要逐渐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引入到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中,以实现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下三审合一。

其三,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鉴于很多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复杂性,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具有必要性。目前,我国几家知识产权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需要通过明确其入选资格和条件、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基本职能、技术意见的效力等方面问题加以改进。

其四,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建立。早在20086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即提出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此次成立首批知识产权法院,其管辖层级为中级法院,针对该三家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其二审法院仍然为辖区内普通高级人民法院;至于其他地区的法院二审案件,则一般也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换言之,在现行司法体制下,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尤其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统一很难做到。设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则是可行之法。考虑到目前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格局,在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方面,可以先行在现有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级辖区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并实行跨区域管辖。其中,北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负责全部专利和商标行政确权案件的二审。

其五,整合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优化知识产权确权程序,节省行政和司法资源。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机关不享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司法变更权,当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有错误而判决应予以撤销时,仍然需要有行政确权机关重新作出,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循环诉讼。在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则常常引发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形成程序,以致造成两条独立的程序(行政确权程序也很可能引发行政诉讼)成为困扰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的“老大难”问题。在可能情况下,需要通过修改法律的形式,直接赋予知识产权法院以司法变更权。

其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不同知识产权法院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目前,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均在摸索一些成熟的运行模式,其中有些具有高度的共性,可以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以知识产权审判运行机制改革为例,三家法院都强调建立由主审法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明确和规范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在审判中的职责与关系,并规范法官助理、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强调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引入“让裁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明确院长、审判长行使审判管理权不得干预个案的实体裁判原则。这些无疑有利于推动我国整个知识产权法院体制机制的完善。

 

结论

 

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国还是一个新事物,目前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和运行已经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发展前景。然而,由于经验缺乏和整个国家司法体制需要不断加以改进的现实,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中还需要客服诸多困难,并努力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经验。无论如何,我们相信,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将随着我国大范围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而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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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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