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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教授出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北京)研究基地关于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会议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9-29  阅读数:

 

【冯晓青知识产权网讯】2015922日,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关于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会议。本次会议代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等法院代表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深圳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和科研院所代表,以及来自律协、行业协会等方面代表约70人。

本次会议就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理论,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实施办法草案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冯晓青教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曾应邀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草案提出系统建议,部分建议被采纳,尤其是总体思路建议。本次会议中,冯晓青教授强调了自己的相关观点:

对“指导性案例”在法官在裁判案件中的适用的“强制性”不能过头,不宜将其变成英美的判例制度。事实上,这涉及我们如何科学地看待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价值和适用的大是大非问题。我们并不是要将指导性案例变成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必须统一适用的僵化的在先(既判)案例,而是便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组织、协调,遴选不同性质和类别案件之高质量、富有典型性、代表同一类型案件之审判水平和司法公正,以此为后续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提供借鉴、启示和参考。

事实上,即使是同类案例(类似案件),每个案例均有其特殊性和个性。过于强调指导性案例适用的适用,难以避免抹杀法官审理个案中的能动司法。

此外,指导性案例发布后,以后随时社会生活和技术发展的变化,案件适用的外部环境也在变化。个案中无论如何不能基于考虑“裁判标准统一”而清除法官针对个案的独特理解。

基于此,冯晓青教授建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办法总体上在撰写的指导思想上作出一定的调整,不要太过于强调指导性案例对裁判适用的强制性,而应突出其对法官审理案件的高度指引性、指导性和启发性,以及在可能情况下的直接参照性

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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