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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题别裁第二回:求生计米勒忍埋半世名,感悲情法律新设追续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2  阅读数:

2006年9月2日18:47:36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原载《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2

 

马克·吐温有一篇小说,题为《他是否还在人间》。此处所云“他”者,非是别人,正是法国著名画家法朗索瓦·米勒。小说虚实,不必执着,但其间所叙艺术家之酸辛,却是对“追续权”创设基础之生动说明,又应着了“闲笔之中有法理”的别裁之说。

 

按小说所叙,米勒在年轻时候穷困潦倒,常以萝卜充饥,其所创名画《晚祷》索价8法郎,买主仅愿出价5法郎,买卖未成,米勒后悔不迭。正当米勒与其他穷画家朋友一筹莫展之际,朋友中一位名叫卡尔的画家发现了一条定律:“每个无名艺术家在他死后总会被人赏识,而且一定要等他死后才行,那时候他的画也就身价百倍。”于是米勒和他的朋友们抽签决定谁必须装死,中签者正是米勒。在假死之前,米勒以每天50余张的速度做画,他的朋友们则用尽手段拉拢记者,为米勒“死后”的造势做准备。葬礼举行的时候,米勒化装成自己的一名远方亲戚帮忙抬棺材。果不其然,在米勒“死后”,作品的价格开始暴涨,米勒和他的朋友们摆脱了穷困。但是,米勒被迫隐姓埋名地度过了孤独的后半生。马克·吐温在小说结尾借一位主人公之口叹道:“总算这一次他们没有把一个天才饿死,然后把他应得的报酬装到别人的荷包里去。这一只能唱的鸟儿没有白唱一阵,没有人听,只落得死后一场无谓的盛大葬礼。”

 

这个故事揭示了艺术家独有的一种窘境。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其市场利益的主要实现方式是通过作品原件的买卖。在艺术界,少年得志者凤毛麟角,多数艺术家直到晚年甚至死后才成名。此时,大部分作品的所有权已经落入艺术商之手,因作者名声大噪而增值的作品并不能给作者带来太多的财富,如果作者在死后才出名,其继承人也不能因此获益,正所谓“把他应得的报酬装到别人的荷包里。”小说中的卡尔煞费苦心,以2200法郎的价格卖出了米勒的《晚祷》,不想后来的价格涨到55万法朗,赢家依然是投机商们。

 

也许因为巴黎是艺术之都吧,也许因为塞纳河目睹了太多的米勒式的悲剧吧,1920年,法国首先创设了追续权(droit de suite)。从此,绘画、雕塑等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其作品原件首次销售之后,对该原件通过艺术商或拍卖商再次销售的收入享有提成的权利。有了追续权,大器晚成的艺术家们对自己年轻时廉价卖给艺术商的作品仍有可能获取收益,至少他们的晚景不会太凄凉了。如果他们等不到成名的这一天,至少他们的继承人还可以享受先人的荫蔽。尽管追续权改变不了艺术家大器晚成的普遍状况,但毕竟最大限度地使艺术家得到了补偿。怀着对未来补偿的期许,米勒大约不至于如此急于实现眼前利益、采纳装死的下策吧?若依着追续权,对小说所叙《晚祷》二次售出的55万法郎,米勒仍有按一定比例提成的权利。

 

时至今日,承认追续权的国家以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主。持异议者亦不乏其人,担心追续权的设置会影响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繁荣。无论如何,马翁的小说让我们领会到追续权毕竟有其人道关怀的价值。据历史记载,米勒死于1875年。不知这死亡之期究竟是真是假,不过这个时间与创设追续权的1920年终究是不远了,这二者之间有什么神秘的联系吗?没有人知道答案。本回标题中所写的“感悲情”云云,很可能是自做多情呢。不过,一个合理制度的诞生往往发生在许多悲剧之后,这倒不是作者的臆想。

网站编辑: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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