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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碰撞著作邻接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1-18  阅读数:

                             原载《科技日报》2008年1月16日   

                          

                                 科技日报记者  黄橙

 

    环球唱片等11家知名唱片公司起诉雅虎侵犯其著作邻接权。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雅虎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判决让早已习惯在网络上免费下载歌曲的网民们大惑不解:难道搜索引擎提供链接也侵权了?那将来还可能便利地享受搜索引擎的服务吗?带着疑问,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教授。

  为何仅有雅虎一家受到起诉

  确实不止雅虎一家提供音乐搜索的服务,百度、搜狐、谷歌等也有类似功能,间接地涉及到著作邻接权问题,并不排除也有权利人向这些服务提供商主张过权利。作为法律专家,冯晓青教授说话非常严谨。不过,决定起诉谁,原告在法律上是有选择权的,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策略的问题,比如证据的收集,是否找影响大的企业先开刀等等。

  相信这一最终判决结果确实也对业内产生了敲山震虎的作用,记者试着用百度搜索音乐时,看到了百度的《著作权保护声明》,其中一段是这样写的:当著作权人和/或依法可以行使著作权的权利人发现在百度生成的链接所指向的第三方网页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时,权利人应事先向百度发出权利通知,百度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或屏蔽相关链接。

  冯晓青教授指出,这一专业的权利声明是网站避免侵权的一种做法,但也有其局限性:首先要看声明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次还要看网站本身是服务提供商还是内容提供商,是提供链接还是直接提供音乐下载。

  网络上侵犯著作邻接权是否更容易

  冯晓青教授谈道,一方面由于网络空间更隐秘,下载几乎不留痕迹,而且制作成数码格式的音乐可以无限复制,对歌曲本身也没有什么影响;另一方面,截止到20076月,我国网民已突破1.6亿,通过网络下载资料、音乐、图片等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法不责众,所以可以说在网络中侵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更加容易,而保护的难度更大。当然,现实中盗版问题的严重性也不容忽视。

  享有权利和保护权利要平衡

  虽然在雅虎被判定侵犯了著作邻接权,但冯晓青教授特别强调了网络搜索引擎生存和发展的价值。搜索引擎的存在和发展有很大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代表着公众的利益。对网民来说,很难想象离开了搜索引擎的生活会变成什么样。我们不仅要强调音像制作者对音像制品的私人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它还是具有社会利益的公共产品,音像制品中包含作品的创作,离不开从社会中获得知识,沉淀着人类文明成果,很多权利人本身也是网民,也在分享其他权利人的成果。另外,作品本身也是需要传播的,只有得到传播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对优秀作品,更要加大传播力度。

  保护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和作品的有效传播这一矛盾应该怎么解开呢?

  应该努力追求网络公司、公众以及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如唱片公司)的利益平衡,实现权利义务的优化配置。网络公司提供链接应该是在不损害著作权、邻接权前提下的有节制的链接。

  付费下载是否可行

  点击率是网站的生命,网络公司提供链接是为了吸引访问,提高流量,这本身就有商业利益,而且如果实行付费下载,必然导致部分网民无法分享技术进步的成果。

  如果网站提供链接是有商业利益的,那么直接给予唱片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可行吗?记者不禁追问。

  这是一种合理的办法,但是不同歌曲公众喜好程度不同,下载量也不同,如何补偿很难有标准,如果做出这项规定,可操作性可能不强。同时应当注意的是,邻接权并非绝对的,它也受到一些限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不受著作权限制,同样,个人下载音乐作品大多数时候属于自娱自乐而不是出于商业目的,这一行为的正当性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我国对著作权邻接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2001年修改的,其中虽然没有著作邻接权的概念,但是提到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而从200671开始正式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网站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国家版权局也有相应的行政规章。美国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对著作邻接权的规定,我国也有所借鉴,冯晓青教授告诉记者。

  现在对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已经在酝酿中,将更多地吸收英美法系的优点,为版权产业提供支持。不要小看版权产业,在美国各大产业中,它占GDP的比重非常高,我们国家也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版权产业发展。

  维权,从当下开始

  除了从网上下载音乐,我们生活中还有哪些行为在不经意间侵犯了著作邻接权?

  比如,学校里的复印店经常整本整本地复印图书,这其实减少了书籍的潜在发行量,而作者是按发行量收取版税的。国外对这类问题非常重视。例如,在加拿大的大学里,一打开复印机便能看到警示,提醒使用者复印整本图书是触犯刑法的。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很强,曾经有中国留学生在开学时因班上一时没有购到教材而好心复印了教材的第一章到班上分发,外国学生都不敢领情。而我们国家对盗版制品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失控状况,现在又有了听书这样的技术和分享智力成果的手段,恐怕对保护邻接权又是一次考验。

  技术在维权中的扮演了什么角色?

  网络技术的普及扩大了权利的范围。技术措施是维权的重要手段,但是存在扩大化的风险,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规定还很粗糙;同时技术进步也会为侵权提供便利。

  冯晓青教授最后说,在我国,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环境还需要大力改造,因为传统上,作者往往更讲究作品的精神影响,而不注重它的商业价值和法律权利。我国本来知识产权就比发达国家少,利用别国的知识产权又常常要支付高昂的费用,因此必须加强财产权的观念,适应国际规则,否则在国家交往中将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著作邻接权

  邻接权有与著作权邻近、相邻或邻接的意思。我国著作权法未使用邻接权的概念,而是将邻接权的含义规定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实际也是取与著作权相邻、相关的含义。

  著作权法保护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以及出版者的权利。一些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也保护类似权利)一般都使用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概念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书刊出版者因传播作品活动依法享有的权利。狭义概念仅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因传播作品活动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广义的著作邻接权概念范围来规定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制度。[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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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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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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