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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也是一种创新,山寨产品被给力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17  阅读数:

 

背景

    近日,工信部官员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山寨产品将区分知识产权,而不是直接对企业或者产品否认或肯定。对于创新的应该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表示,山寨产品是知识产权保护里面的一个重要内容。他说,在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的时候,始终考虑平衡两个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另一方面是广大的用户。也就是说,保护知识创新,促进着社会进步;使用创新的成果,也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杨学山表示,“山寨机”也好、其他产品也好,是属于模仿,要区分在哪一方面它侵犯了知识产权,在哪方面又没有侵犯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地说生产“山寨产品”,就对这个企业或者对这种产品说Yes或者No。如果说它使用了别人的知识产权,那么他应该给拥有这个知识产权的制造商或者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说他这个模仿没有侵犯到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权利保护的对象,那么我们还是支持这样的生产,因为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发展。这也是我们看待“山寨”现象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他强调,作为制造业的主管部门,会配合知识产权和其他的管理部门,对于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坚决地、毫不手软地打击。

 

采访者: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被采访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

 

 

问题:

1.您如何看待“模仿也是一种创新”的说法?模仿是否简单等同于抄袭,山寨现象在产业发展中是否有其积极的一面?

答:模仿与创新、知识产权之间具有重要的联系。从人类社会进步与文明进程看,是一个不断模仿和学些的过程。模仿本身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模仿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抄袭或者剽窃。模仿也是一种创新,是从模仿者对被模仿之物进行了某种创造性的变化,具有一定的、独特的个性和独创的角度来说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模仿创新”。如果只是对被“模仿”的标的进行“照葫芦画瓢”,或者说简单的变造、移植,没有模仿者发挥个人创造性、革新的空间,那么就不是创新,而很可能陷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漩涡。

    山寨现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种具有某种必然性的现象。由于我国整体的技术研发能力比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而在知识产权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又不能仿造、仿冒他人产品,具有一定创新的模仿就显得很重要了。因此,以模仿为重要特征的山寨现象确实具有产业发展的积极一面。

 

 

2.如何认定山寨产品哪些部分侵权,哪些不侵权,这之间是否有有明确的界限?目前这方面法律是否完善?

答: 山寨产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其中哪些部分侵犯,哪些部分不侵犯,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法律层面来说,应当是界限分明的。从知识产权法理论上说,山寨产品中涉及的对他人产品的“模仿”,不能陷入他人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范围,如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著作权中实质性相似(巧合除外)。从法律制度层面说,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等对知识产权的客体均规定了相应的侵权构成条件和表现,不过实践中对山寨产品是否侵权的判断有一定的复杂性。同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细化,如对侵权例外的规定、侵权表现,现有规定稍嫌粗略。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3.支持不侵权的模仿是否会助长模仿的风气,从而妨碍创新?您如何看待山寨产品在模仿中创新?

答:模仿只有不到侵权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地步,在法律上是允许的。这并不会当然地助长知识产权侵权,也不会当然地妨碍创新。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模仿者为了避免侵权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会希望通过在模仿基础上取得一定的突破,真正具有巨大竞争力的还是在创新上更进一步,而不是停留在模仿阶段。山寨产品在模仿中的创新应一分为二地看待。不能一味肯定在任何情况下山寨产品都是合法的,也不能因为山寨产品与模仿具有必然的联系而主张其一定具有违法性。关键问题是:如何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基础的上,通过研究、学习,从他人技术、产品中获得启发,“站在巨人肩膀上”作出更好的发明创造。对于研发能力不够强的很多中小企业来说,如何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在不侵权的基础上实现模仿创新,是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我们不反对模仿,反对的是没有创造性努力的纯粹的“拿来主义”,如仿冒、剽窃、仿制。总的来说,需要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和模仿创新者代表的使用者利益、公众利益之间实现精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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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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