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热点透视 > 知识产权立法与修改、完善 > 专利立法与修改、完善 >  文章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凸显诸多新意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30  阅读数:

               来源:http://www.nipso.cn/zywtyj/zl/200805/t20080509_399337.html

                  法制网记者 李立



追求专利权人与公众间利益平衡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凸显诸多新意法制网记者 李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已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了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对照现有专利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新内容,颇为引人关注。

尤其是诸如规定依赖非法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持续5年以上的,将受到更为严格的规制;以及扩大了专利强制许可范围等内容,给人感觉修改力度颇大。

  对此,有专家评价,征求意见稿在不懈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充分注意到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立法取向。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一些引人注目的内容。

  专利制度将注重遗传资源保护

  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一个条款,即在专利制度中建立一种机制,防止违反我国有关管理遗传资源的法律法规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

  众所周知,当前遗传资源已成为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使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相配套和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依赖非法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具体说,就是这种发明创造本身可能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经过有关行政处理或者司法诉讼认定,其完成所依赖的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是非法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可以驳回专利申请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

  就保护遗传资源,征求意见稿还建议在现行专利法第26条中增加一款,即如果发明创造是依赖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完成的,专利说明书应当指明该遗传资源的来源。这一修改,将有利于国家主管部门了解和判断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是否符合国际上规定的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

  扩大专利强制许可类型

  为防止专利权人不合理地行使其独占权,世界各国都采取立法措施颁发专利强制许可,以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增进公共福利。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8条、第49条和第50条分别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专利强制许可。对此,征求意见稿除没有动第50条外,对第48条、第49条都作了大修。

  鉴于历史上颁发专利强制许可都与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的义务有密切关联,一些国家都视专利权人在授权国不实施其专利,却利用专利权形成垄断,阻碍他人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为滥用专利行为。针对这种行为,修改后的第48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专利,或者实施其专利不充分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修改后的第49条,除规定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以及为公共利益,可以颁发强制许可外,还具体规定流行病的出现、蔓延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构成国家紧急状态;预防流行病的出现、控制流行病的蔓延或者医治流行病病人,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同时,增加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强制许可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的规定。

  制约专利权人“放水养鱼”行为

  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的新条款中,包括对专利权人懈怠行使其权利的行为进行规制。

  什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据介绍,现实中,一些专利权人明知有侵权行为存在,却采取一种“欲擒故纵”的策略:一开始持放任态度,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待侵权行为发展至一定规模时才提起侵权诉讼。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较长时间,往往导致对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侵权或者虽然侵犯专利权但已经得到专利权人的默许,有可能基于这种信赖而扩大其投资和生产规模,后来遭遇专利权人阻击,就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这种现象被称为专利懈怠,也被形象地称为“放水养鱼”。从某种程度上讲,专利权人的懈怠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也应当受到一定制约。

  对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这一规定的实质在于: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专利权人对起诉之日起两年之前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建议进一步明确,专利权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状态持续5年以上的,则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规制,不但无权对两年之前的侵权行为获得损害赔偿,而且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请求也将受到限制,即如果侵权人此时愿意支付合理使用费的,专利权人无权要求其停止实施该专利的行为。这一规定的主要理由在于可以避免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相关文章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锁定“五大板块”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鼓励创新能力加强专利保护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未尽的修法之路: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二审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