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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背景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30  阅读数:

                            尹华燕 来源:http://qkzz.net/magazine/1672-6081/2007/02/1548330.htm



八年磨一剑——专利法第三次修订
  2007年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副司长宋建华和助理巡视员吴宁燕做客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介绍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情况。短短90分钟,就有近200人次在线提问,掀起了一次次小高潮,据悉,此前,在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示期间,8000人次登录访问,日均访问量达300余人次,最高日访问量达1079人次。为何此次专利法的修订会引起多方关注?此次专利法的修订又是在何种背景下进行的?专利法的修订又涉及哪些主要内容?给广大发明人,企业以及知识产权从业者带来怎样的好消息?带着疑问,我们先后走访了修订的直接参与者,知识产权专家、教授、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特编发专题,以期展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概貌。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短短的20余年,先后经历了三次修订。巧合的是,每两次修订都正好间隔8年,分别是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修订后实施),我们称此为“八年磨一剑”。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总书记的讲话将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年来,专利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绩。时间证明,专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
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专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毕竟只有短短20余年的时间,我国对专利制度本质特点和运作规律的认识还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专利法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从与国际接轨层面上来看,广大发展中国家从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极力主张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国际规则。同时,继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
健康的宣言》之后,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于2003年通过了落实该宣言的决议,允许各成员在规定条件下给予专利强制许可,制造有关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相关国家,从而突破了TRIPs协议的有关限制。因此,只有及时修订我国专利法,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利益。

     从国内情况来看,以国家投资为主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还不够明确,其推广利用政策还不够明晰,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对我国自主创新及其推广应用的推动作用: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还不够严格,致使一些创新程度不高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专利权;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在世界上已经名列前茅,但权利不够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专利制度的整体效果;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及时有效,不利于树立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一些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还未得到有效规制,影响了我国企业经营活动和创新活动的正常开展。所以,只有及时修订我国专利法,才能使我国的专利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2005,国务院成立了以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目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之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被即将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确定为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最为重要的战略举措之一。
  2006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路甬祥副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议将专利法的修订列入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计划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解决我国专利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要求,再次修订我国专利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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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前两次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41日起正式实施,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1992年专利法的第一次修订,主要是为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创造条件,同时也为了履行我国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作出的承诺。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了原专利法对药品、食品、饮料、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赋予专利权人进口权;将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15年修订为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5年可续展3年改为10年;将授予专利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予专利权后的撤销程序;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
  2000年专利法的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经济和
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专利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解决专利法在实施中的新问题。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完善发明创造归属制度,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所在单位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约定权利归属;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使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作为专利权人享有权利;赋予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将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合并,统一为无效宣告程序;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局决定权;明确我国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应履行的义务;对实用新型设立检索报告制度;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增加诉前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明确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将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对赔偿问题的处理改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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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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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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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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