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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展恶意诉讼调查研究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  时间:2009-01-30  阅读数:

责任编辑:易奥

 

最近,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答复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时,披露知识产权领域某些恶意诉讼现象,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相关人民法院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从2004年起就组织开展了专项调研,一些法院还审理了对恶意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长蒋志培博士认为,恶意诉讼,本质上是权利人利用诉讼程序滥用其权利,并达到一定的损害后果。如何界定和处理恶意诉讼还存在一些适用法律方面的难题。一方面,诉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基本的宪法和诉讼法律权利,是民事主体正常表达诉愿的合法途径;另一方面又涉及到对原告起诉主观心理状态的判定及其行为对诉讼秩序的影响和对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原告败诉并不意味着就是原告滥诉或者有恶意,不能当然产生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给无辜的相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又具备法定条件的则构成恶意诉讼,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据了解,各国法律制度对恶意诉讼的规制,有的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本身,有的是通过其他法律,如反垄断法,但一般都是采取各种法律手段综合予以调整。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可以通过以下机制和措施规制恶意诉讼问题:

1、明确规定滥诉反赔问题

对于因错误申请而采取的诉前临时措施和财产保全等民事诉讼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被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并获得赔偿。对于其他滥用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如单纯地因错误起诉或者恶意诉讼产生的损害,能否要求赔偿,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内法上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据了解,目前正在修订的专利法拟对恶意诉讼作出专门规定。但是不能完全否认滥用知识产权和诉讼权利,造成相对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TRIPS协议规定了滥用权利反赔的制度,我国相应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就是根据我国加入的该协定规定了申请有关临时措施有误,应当承当相应民事责任的条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对侵害他人财产权等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条款,这些都可以作为特定利用滥用诉讼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 2、严格审查、慎重决定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条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一些基本的规定。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三他字第9号《关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查权利人提出的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申请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作出的裁定的复议申请时,应当注意:采取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重点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不宜裁定采取有关措施;在被申请人依法已经另案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或者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也要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慎重裁定采取有关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深化执法标准的具体把握问题。

3、适时建立诉讼懈怠制度

实践中,有的权利人不当运用诉讼时效制度,在发现他人开始侵权时不主张权利,而等到侵权人不断投资经营发展壮大后,才要求侵权人承担更大数额的侵权损害赔偿及要求停止规模已经很大的实施行为。这些涉嫌侵权纠纷的,不少属于过失侵权的。为了平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与非故意侵权人之间的利益,稳定已长时间存在的社会经济秩序,避免给经济生活中的投资与经营活动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应当适时建立知识产权的诉讼懈怠制度。即对超过一定期限(比如5年),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侵权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放任侵权的,构成维权懈怠,涉嫌侵权者不再承担侵权责任的制度。目前正在修订的专利法拟考虑对此作出规定。

4、完善确认不侵权的诉讼制度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公司与苏州朗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确立了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不侵权诉讼的原则,使不侵权诉讼成为对抗恶意诉讼乃至滥用诉权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已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际上,确认不侵权诉讼,是依法制止知识产权滥用的一项有利的诉讼措施。

5、通过公正及时裁决遏制恶意诉讼

各级法院一方面依法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只要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可能而限制权利人依法行使诉权。另一方面,也要依法防止、制止权利人滥用诉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诉权行使不当的,要以风险提示为指导;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蒋志培博士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程序问题时要及时,要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就诉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调取证据、中止诉讼和恢复审理等提出的申请,做到及时处理各种程序问题,不使案件无故拖延。近几年,人民法院已经加大了清理超审限案件的力度,将之作为各级法院衡量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从审判制度、审判方式、人员调配、审判作风等各方面积极入手,努力实现审理流程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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