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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 & Bird德国分部主席Wolfgang von Meibom 应邀来中国政法大学讲学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 冯晓青  时间:2006-07-04  阅读数:

Wolfgang von Meibom先生是鸿鹄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Bird & Bird德国分部的主席和该所国际知识产权部的主席。von Meibom先生因其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包括专利、商标和反垄断法等方面的杰出工作而享有卓越的国际声誉。他在其职业生涯中为客户赢得了许多具有深远意义的知识产权诉讼,其中一些更成为德国相关法域的典范性判例。知名法律杂志JUVE 在德国商业律师事务所手册2004/2005年版中认定von Meibom先生是“德国最重要的专利律师”。2003/2004年版的Global Counsel 评定他为“德国最值得推荐的知识产权律师”。2004/2005年版的Global Counsel知识产权分册也评价他为该领域“最权威的专家”和“享有极高国际声誉的杰出律师”。此外他还被其他众多专业出版物(如管理知识产权杂志2003年指南)列为最主要的专利和商标法律专家之一。除了法律业务外,von Meibom先生活跃于众多德国和国际知识产权协会如AIPLA, ALAI, EPLA and IBA,经常在国际会议及研讨会上做专利法方面的演讲。他是德国慕尼黑知识产权法律中心(MIPLC)的特聘教授和德国Heinrich- Heine大学法学院顾问委员会的成员。von Meibom先生精通德语、英语和法语,也是许多法律著作的作者。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法教学研究与国外的交流和合作,经冯晓青教授推荐和多方联系、校长助理兼我院院长王卫国教授批准,Wolfgang von Meibom先生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客座教授。627日上午830,授予Wolfgang von Meibom先生客座教授仪式在学院路校区进行。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教授主持了授予聘书仪式,院长王卫国教授向Wolfgang von Meibom先生颁发了聘书并致词。随后,Wolfgang von Meibom先生以《欧洲跨境专利诉讼》为主题向师生们做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

Wolfgang von Meibom先生的讲座内容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跨境诉讼的法律基础、诉讼管辖区的选择、跨境诉讼的特点、非欧盟管辖区证据的使用、边境扣押的使用、反垄断措施。

在跨境诉讼的法律基础部分,首先分析了欧洲专利制度。他认为可以从两个层面认识,即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国家专利、欧洲专利局授予的欧洲专利。下一步的改革计划是建立共同体专利。欧洲专利的效果是:它授予的是“一个”欧洲专利,但欧洲专利是一束国家专利。在进入欧洲专利局前,一项欧洲专利可能受到异议程序的约束。在适用欧洲民事诉讼程序法方面,跨境诉讼是可能的,原因在于欧洲专利局授予的统一专利。跨境诉讼管辖适用法律可以是赖以授权的专利法,必要时在适用外国法律时也考虑法学观点。

在诉讼管辖区的选择部分,他以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比利时等主要的欧洲国家为例,介绍了不同管辖区的特色。如在德国,一审禁令实施的时间是8-12个月,法院评估当事人提交的事实而自己并不进行调查;法院只是审查争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对无关的证据则不进行审查;当事人有义务正确提交证据,错误的陈述有可能被视为犯罪行为。在侵权诉讼中,不允许挑战专利权的有效性。他给大家分析了一个简明的图表,在侵权诉讼中,地方法院的判决一年可作出,而异议程序需要一年半的时间。从策略上考虑,当原告在一审胜诉时,可直接申请执行。诉讼中也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法院也可以接受在外国侵权诉讼中获得的证据。总体上看,对专利权人来说,德国是一个很有趣的审判地,因为实行“双轨制”。英国的特别之处在于撤销与侵权诉讼由一个法院承担。法国和比利时有趣的地方在于外国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也可以接受,条件是被告资格不存在问题。意大利的有趣地方是初步禁令以及证据的采信。

在非欧盟司法管辖区证据的使用部分,他谈到德国一般接受外国司法管辖区收集的证据。地区法院一般会要求被告提交证言或声明或提交一个文件或在外国或国际法庭使用的其他材料。

 在跨国诉讼的历史和基础部分,他谈到一个国家法院依自己的国际私法根据其国家的专利法可以为其他国家处理外国专利侵权诉讼(根据2001/44/EC规则第2条第二段)。跨境诉讼优势是便利了欧洲专利“束”在一个国家的实现。例如,当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在荷兰,销售地有荷兰、德国、法国和英国(相当于侵害了一个欧洲专利),那么:受理侵权诉讼的荷兰法院是否有权对欧洲专利的外国部分(非荷兰)做出侵权判决?事实上,荷兰法院确实做了肯定回答。他将跨境诉讼称为荷兰法院的“发明”。例如:荷兰法院除了对发生在本国的侵权诉讼负责外,还对发生在其他国家的对同一专利的侵权进行处理,而且针对不同国家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在法国发生的销售侵权,适用法国的法律。

他还分析了专利权与专利无效抗辩的相互作用。根据布鲁塞尔规则(2001/44/EC)第22条第4段的规定,成员国拥有独立的权力处理无效管辖问题。

接着他分析了针对居住在不同欧共同体国家的多重侵权的跨境专利诉讼问题。(潜在的)法律基础如布鲁塞尔规则(2001/44/EC)第22条。提出来讨论的一个话题是,是否应当允许跨境专利诉讼。布鲁塞尔规则第6条做了限制性解释,旨在避免相互矛盾的判决。跨境诉讼的主张者认为不存在做出相互矛盾判决的风险,因为同一欧洲专利是一束国家专利,而这有利于独立判断有效或无效问题。

他还谈到专利跨境诉讼中被告的诉讼策略问题。例如,选择那些专利诉讼程序进展较缓慢的国家(如意大利、比利时等)提出非侵权声明,提出这类诉讼可以获得一种阻止性效果,因为根据布鲁塞尔规则的规定,当诉讼程序涉及到同一个诉因并且在不同成员国法院的相同的当事人之间法院需要暂时中止诉讼。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针对入世后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扩大,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被卷入国际专利诉讼,并且我国企业在国外的专利以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也需要获得充分的保护的现实,Wolfgang von Meibom先生讲座时在很多地方以中国公司为例,分析了在欧洲专利诉讼时企业的应对策略。因此,这场生动活拨的讲座不仅对师生门了解欧洲专利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有重要启发作用,而且对于维护我国企业在欧洲的知识产权也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操作价值。

讲座完成后,Wolfgang von Meibom先生饶有兴趣地参观了学院路校区校园和图书馆,和师生们进行了对话交流。特别是在当日下午,Wolfgang von Meibom先生和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老师们就下一步双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事项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供稿人: 冯晓青,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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