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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教授应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出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专题论证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1-16  阅读数:

 

 

【冯晓青知识产权网讯】2008115-16日,应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冯晓青教授出席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专题论证会”,并就“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民事权利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做了主题发言。

本次会议的代表有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代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暨南大学、攀枝花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和研究单位代表等数十人,如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博士、副司长张耀明博士,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何山先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寿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张今教授、杨利华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黄玉烨副教授,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严永和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教授和文化研究中心章建刚研究员、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先生等。大会由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博士主持。

本次会议主要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特别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民事权利问题集中进行了讨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是否应当规范以及如何规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民事权利问题,专家学者们提出了自己独到看法。冯晓青教授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可基本定性为以公法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有较大的交叉性,并且从源头上看它本身有相当部分属于智力成果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有必要就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规范。在规范中应注意与现有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衔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意指是保存、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利用。但是,在该法中不宜规定过于细致,只需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共性和原则问题,详细的问题可通过具体的实施条例等形式解决。

本次会议是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研究的一次高规格的立法研究会议,对于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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