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及技术启示——广东某陶瓷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曾梦倩 时间:2015-01-15 阅读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料和底料设置为常规陶瓷原料与成孔剂复配成的配方料;所述花纹面料中引入的成孔剂设置为石墨粉、碳粉、碳酸盐类材料、硫酸盐类材料、碳水化合物材料、低温玻璃材料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的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碳酸盐类材料设置为石灰石矿物、碳酸钙、碳酸钠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的组合。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硫酸盐类材料设置为生石膏、熟石膏、硫酸钙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的组合。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碳水化合物材料设置为面粉、糠灰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的组合。”
2010年11月5日,佛山某陶瓷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2011年5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0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无效,在权利要求6-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广东某陶瓷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061号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第三人佛山某有限公司放弃权利要求6-10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以及证据4-8,仅坚持证据1-3,广东某陶瓷公司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证据1-3分别为:
证据1:公开日为2005年7月20日,公开号为CN1640849A,申请号为200410015151.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复印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使微粉陶瓷抛光砖具有逼真石材效果的方法。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制备所述面料包括制备花纹面料,其中至少提供一种花纹面料成孔剂;(2)在粉料布料干压成型步骤中,成孔剂与其他面料和底料布料干压成型,制成坯体;(3)权利要求1限定了面料被烧制成立体孔洞装饰纹理。
证据2:《陶瓷》杂志社于2005年出版的《陶瓷》第5期总第177期的封面、版权目录页、第47、48页复印件。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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