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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及技术启示——广东某陶瓷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曾梦倩  时间:2015-01-15  阅读数:

[12]但是在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审查员都是在了解了现有技术的缺陷以及发明的内容后,才作出判断,这种事后的判断行为有可能会忽略了发明过程的艰巨性,低估了发明的创造性。因此,在专利审查时,必须要明确这种改进的手段不是取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能力采用,而是要判断在申请日之前,是否有存在着改进这种技术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不会有动机采取这样的手段。

在技术启示的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技术启示的整体性。技术启示的整体性,是指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或实用新型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形成新的技术方案并以之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13]技术启示的整体性要求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存在于现有技术中,该区别技术特征可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可能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同时,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发明的所有区别性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启示。并在这种启示下形成的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用以改进现有技术的缺陷,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

本案中,证据1“一种使微粉陶瓷抛光砖具有逼真石材效果的方法”,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处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有类似的生产步骤,应当被认定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是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在于,本专利要求提供一种成孔剂,这种成孔剂与其他材料相结合,能够使烧制后的产品具有立体孔洞纹理。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孔陶瓷的制备工艺,该工艺通过在陶瓷配料中添加造孔剂,经过烧制挥发,形成多孔陶瓷。证据3公开了对于多孔陶瓷的制备,成孔剂在高温时刻分解产生如碳酸钙等物质。要本专利对所述领域的普通技术人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就要判断将证据123结合,以改进现有技术的启示。

事实上,证据1与本专利涉及的材料类型、制备方法不同。证据1仿的石材是表面具有玉质感和立体感的石材,其表面光滑;而本专利仿的是立体孔洞的天然石材,虽具有一个平整的面,但面上有孔洞,并无光滑之感。证据1提供了常见的微粉砖的制备方法,在制备过程中并未添加成孔剂,并无抛光的过程;本专利在烧制过程中添加了成孔剂,并通过抛光的过程,使陶瓷表面的孔洞显现出来。

同时,证据2和本专利的应用领域和结构也不相同。证据2公开的多孔陶瓷,是利用材料中孔洞的结构或表面积,结合材料本身的材质,达到所需要的热、电、磁、光等物理及化学性能,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整体均匀发泡,该多孔陶瓷主要运用在建材方面;而本专利是通过在材料中加入成孔剂,经过烧制从而在表面层获得具有立体孔洞的装饰纹理,孔洞并非均匀分布,该技术要实现的是使陶瓷砖的孔洞及纹理随机变化而又具有相对稳定性,产品强度高、表面质感接近天然石材的发明目的。

因此,由于本专利中的成孔剂与证据1中的成孔剂的作用完全不相同,产生的产品的应用领域不相同,证据1和本专利的材料、制备方法也不相同。证据1和证据2使用的目的和适用场所也有一定的差异,故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综合各项现有技术,在未知此项技术方案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将证据1和证据2中所公开的用于不同领域的两种技术相结合,以形成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或许在得知该技术方案后,技术人员会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产生类似的技术效果并不复杂,但是在该方案问世前,并没有将现有技术方案相结合以形成新方案的启示,故本专利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又因本专利对陶瓷砖领域做出了一种新贡献,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四、结论

 

创造性的判断是专利授权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其中显而易见的三步判断尤其是第三步“技术启示”的判断更是重中之重。在实践中,要结合个案特点严格把关。尤其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不能受到“后见之明”的影响,要从发明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基础,结合其他现有技术,综合判断技术启示。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判断技术启示时,要注意区分现有技术和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相同应用领域,是否用于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是否有相同的使用目的,避免“事后诸葛亮”。唯有如此,才能准确判断创造性,合理授予专利权;才能真正做到尊重技术,尊重创造性劳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1]侯遂峰:《论专利创造性标准》,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2]参见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月第2版,第250-251页。



[3]详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



[4]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5]崔国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0页。



[6]由于本案涉及的是发明专利,因此以下仅探讨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审查。



[7]详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



[8]刘晓军:《专利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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