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次对制贩盗版音像案件涉案人追究刑责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12-03 阅读数:
《人鬼情未了》、《蓝色生死恋》……从马连道批发市场购得大片儿DVD光盘,再包装成已获得制作人许可的网络音像制品,与全国各地电信部门签定发行合同。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昨日通报,北京金互动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已于10月告破,3名涉案人被刑拘。
据经侦处三大队队长朱国友介绍,自2000年至案发,“金互动”非法复制发行了2000多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剧,涉案金额达1600余万元,其中782部已被美国电影协会、韩国著作权协会等机构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为打击这种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警方采用了刑法中的条款,追究涉案人刑责,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侵权行为覆盖浙江云南等地
据介绍,“金互动”老板姓杨,员工仅三人,却编织了一张严紧的侵权网。仅调查取证,警方就耗费了近一年时间。“他们利用电脑将DVD转为电脑播出格式,在十几个城市租用服务器,上传翻制电影,然后私刻制片人、电影协会的公章,制造假的授权合同,与各地电信公司签定播出协议。”
其与宁波一通信公司签署的“影视剧互联网视频点播许可协议”显示,“金互动”以电影600元/部/18个月、电视剧300元/集/18个月的价位,卖出了40多部影视剧,交易额达82500元。办案人称,因获利颇丰,杨某在京拥有三套住宅,其侵权行为覆盖了浙江、云南等多个地区。
复制500份即可追究刑责
朱国友称,在各类互联网侵犯影片著作权案中,金互动案是全国首例启用刑法打击条款、追究当事人刑责的案件,“这类案件须由行政主管机关移送,警方才能介入调查,该案警方就是接到了北京市版权局的报案。”
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复制品数量只要达到五百张(份)以上,就可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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