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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对制贩盗版音像案件涉案人追究刑责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12-03  阅读数:

来源:国知网

    《人鬼情未了》、《蓝色生死恋》……从马连道批发市场购得大片儿DVD光盘,再包装成已获得制作人许可的网络音像制品,与全国各地电信部门签定发行合同。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昨日通报,北京金互动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已于10月告破,3名涉案人被刑拘。

  据经侦处三大队队长朱国友介绍,自2000年至案发,金互动非法复制发行了2000多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剧,涉案金额达1600余万元,其中782部已被美国电影协会、韩国著作权协会等机构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为打击这种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警方采用了刑法中的条款,追究涉案人刑责,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侵权行为覆盖浙江云南等地

  据介绍,金互动老板姓杨,员工仅三人,却编织了一张严紧的侵权网。仅调查取证,警方就耗费了近一年时间。他们利用电脑将DVD转为电脑播出格式,在十几个城市租用服务器,上传翻制电影,然后私刻制片人、电影协会的公章,制造假的授权合同,与各地电信公司签定播出协议。

  其与宁波一通信公司签署的影视剧互联网视频点播许可协议显示,金互动以电影600//18个月、电视剧300//18个月的价位,卖出了40多部影视剧,交易额达82500元。办案人称,因获利颇丰,杨某在京拥有三套住宅,其侵权行为覆盖了浙江、云南等多个地区。

  复制500份即可追究刑责

  朱国友称,在各类互联网侵犯影片著作权案中,金互动案是全国首例启用刑法打击条款、追究当事人刑责的案件,这类案件须由行政主管机关移送,警方才能介入调查,该案警方就是接到了北京市版权局的报案。

  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复制品数量只要达到五百张(份)以上,就可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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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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