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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审判资源 准确科学司法 知识产权审判“武汉模式”全面启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8-05  阅读数:

1、审理集中的彻底性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实质就是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以解决知识产权专业性、技术性带来的刑事、行政审判认定事实困难及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统一性。目前,全国法院都在探索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审合一模式,做法上虽各有侧重,但都不具有集中审理的彻底性。如 “广东模式”只是在基层法院本院辖区范围内实行三审合一,其效果只能是试点作用,案件上诉到中院又分散到不同的业务庭。而“西安模式”则是将由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行政案件上提一级由中院审理,这种做法对刑诉法、行政法关于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有较大地突破,而且不利于案件增长的发展空间,还会给高级法院带来繁重的审判负担。

“武汉模式”在三审合一探索中实现了集中审理的彻底性。首先,在上下两级法院都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是全国成立较早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之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经验。武汉市基层法院过去没有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探索三审合一的改革机制,目前由江岸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了具有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独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为真正的三审合一提供了组织保证。其次,上下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庭都实现了两个层面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还是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都审理三类知识产权案件。第三,上下两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对口指导和监督,形成了在武汉市法院管辖范围内知识产权审判在纵向审级上完全、彻底的三审合一模式。

2、利用的合理性

从全国案件看,刑事、行政案件数量远远低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全国现行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法院的收案情况看,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刑事、行政案件数量也非常有限,即使是发达地区,每个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每年也不过十几件。刑事、行政案件不但会引起外界对这一审理模式的质疑,也会影响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综合审判能力的培养,也会影响这一探索模式的深入发展。

“武汉模式”在这方面的考虑是非常先进的。武汉市每年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三百件左右,刑事、行政案件在十件左右,平均到每一法院数量就更少。如果在每个法院都建立知识产权庭,现实意义不大,也会浪费审判资源。选择一个基层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全市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那么该法院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数量和民事案件数量就相对比较平衡。根据调查,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在江岸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年在四十件左右。总体案件数和案件的种类比都足以让该院的知识产权庭能够全面审理三类知识产权案件,又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也可真正实现审判资源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整合。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模式还为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如果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我们还可以增设新的试点法院,直到每个区人民法院都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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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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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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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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