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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WAP转码技术市场应用与法律性质研究

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作者:  时间:2011-07-02  阅读数:

11、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搜索服务时以快照形式在其服务器上生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使得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某些特定情形的快照行为可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是该规定却没有将快照行为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尽管在技术上讲,快照行为是一种短暂和临时的复制。这从反面说明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认可短暂和临时的复制行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另外,我国是在2007年才加入WCTWPPT条约的,在此之前我国已经完成了《著作权法》的修改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在此过程中这两个条约实际上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和该条例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并且已经开始为加入这两个条约做准备。从这一背景上看,如果我国著作权法认为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短暂的和临时的复制也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那么应该在这些法律中加以明确;但是实际上没有这样做,这也说明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认为这种复制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从以上对复制行为的讨论过程我们可以看出,WAP转码技术过程中的复制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复制。其实质是一种附带性的客观技术现象。

(二)WAP转码技术过程是否是法律许可的缓存行为?

WAP转码代理服务遵守W3CHTTP协议中对缓存的规定( W3C 技术标准:http://www.w3.org/TR/ct-guidelines/)。在协议允许的情况下,代理服务器可以按照第三方站点规定的情况(是否允许缓存;缓存期间)进行缓存。 WAP转码技术实际上是将在一种通讯协议下传输的内容转换成在另一种通讯协议之下的内容;即:将在HTTP协议下的内容转换成在WAP协议下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在一部分手机终端上能够有效地阅读HTTP协议下的内容。W3C协议中也有关于WAP转码的规定,如果某个网站想拒绝被搜索引擎进行WAP转码,可以通过在网站上撰写简单、通用的命令予以实现,与HTTP协议中禁止搜索引擎抓取或缓存的ROBOTS.TXT文件类似。

可见WAP转码技术过程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一种中立性服务,其目的是为了使得一部分非智能手机的用户可以在手机终端浏览WEB网页,因为这些手机终端的协议和技术特征与我们所使用的电脑不同,通过电脑来浏览WEB网页没有问题,但是通过这些手机来直接浏览WEB网页则会出现混乱而无法阅读。因此,WAP转码技术是在WEB网页和这些非智能手机之间进行信息的有效传输所必需的一种过程和技术,是为了促进信息有效传输的缓存技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根据这一条款,可以发现:第一,WAP转码技术过程是为了提高网络传输的效率而进行的自动存储;这一过程是根据手机用户的指令而进行,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相同的标准服务,其目的是将用户所指向并发出获取请求的信息有效地提供给用户,因而是应用户请求而生的、为了提高传输效率的自动行为;第二,WAP转码技术行为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WAP转码技术是内容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自动技术过程,用户和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并没有因为转码技术而被隔离,在WAP转码技术实现的过程中,用以实现转码的代理服务器起到了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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