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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第一场专家讲座启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08  阅读数:

对于将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3)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书中,声明其将仅对某些使用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或声明其将以某种其他方式对其适用加以限制,或声明其将根本不适用这些规定。

再次是关于网络环境下的报刊转载。最高人民法院20031223日修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侵权。”200611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再次修改,删去第三条。

最后是关于条例第十九条没有规定民事法律责任的考虑。《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九个部分是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修改的思考。

首先是现行著作权制度面临的困惑。现行著作权制度的权利体系需要系统化,以适应网络环境的特点,现行是基于印刷、广播电视而没有体现网络,要考虑网络环境。著作权配套法规、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不一致。关于录像制品与录像制作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与之相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目前主要是行政保护 进行民事保护比较难。

其次是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思考。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制度应当成为鼓励创新、满足公众需要的重要工具。实现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利益平衡,才能使网络环境下版权制度具有生命力。实现作品的顺利传播,是建立网络环境下版权制度的关键国际条约关于权利的限制与例外规定,为我们平衡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利益提供了的空间。

最后是修改著作权法的思路。立足国情,解决实际问题;保持权利人、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设计的法律制度既要适应传统环境,又要适应网络环境,不能“两张皮”;与我们加入的国际公约相一致,与我们的承诺相符合。

我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冯老师:现在是交流时间,同学们可以和宫处长进行交流。

 

问:图书馆应用问题,如图书馆办卡交押金,利用交的钱获取收益,这个收益如何界定?

宫处长:图书馆应用的对象不是会员,是读者。对于图书馆利用办卡交的钱来收益的事,我还没考虑过此问题,现实中还未出现此情况。事实是,图书馆想为大众提供电子图书馆但缺乏资金。不过,国家还是将继续支持并发展公益事业的。

问:微博网站转载问题?

宫处长:网站实际上获得的是直接利益,若被另一家复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若被传统媒体转载,侵犯复制权、发行权。

 

问:校园局域网如何定位的问题?

宫处长:校园局域网涉及到保护水平的问题,涉及到站到哪个角度保护的问题,站在发展中国家,要更多考虑为社会公众服务。

问:数字图书馆角色及其其改革、拓宽是基于什么考虑?

宫处长:当时对于数字图书馆的最初目标是向社会全部放开,后来基于技术及现实考虑缩到了限于管舍内读者。未来的改革及其走向,要看进一步的博弈与协调。

问:反规避条款中的解除权是创设的接触权还是确认的接触权

宫处长:技术措施不是权利。我国引用的WCT很难往民事权利上靠。接触权是合理使用者的权利还是权利人的权利?无论从哪方来讲,都是不合适的。这其实还是站在哪个角度考虑的问题,不要跟着美国走,不能把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抽掉,要站在我国角度来考虑问题。

 

冯晓青教授:

时间比较晚了,交流环节到此结束吧!今晚,宫处长从背景、内容、实施、国际公约等方面精彩解读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其许多独到的个人见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出现的很多新问题,留给大家继续学习和研究。我本人非常赞同宫处长的观点,认为在条例的制定中,应实现权利人、传播者、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平衡。现今,网络成为生活的一部分,著作权在网络空间不断延伸,不管采用什么立法模式,单一或者统一,都是权利扩张与限制的博弈,是利益平衡的结果。谢谢大家!谢谢宫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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