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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5  阅读数:

王笑冰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E-Mailtiefst@sohu.com

 

原载《中华商标》2004年第4

 

印度是一个物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有许多享誉世界的地方特产,如Basmati香米、大吉岭茶(Darjeeling Tea)等。但是在1999年之前,印度一直没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立法,地理标志主要受普通法假冒诉讼和商标法的保护。从1997年开始的长达5年“Basmati之争”使印度认识到了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并促成了《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的出台。

一、普通法的保护

在印度,地理标志可以受到普通法原则的保护,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假冒诉讼以保护其权利。“Scotch Whisky Association v. Pravara Sakhar Shakar Karkhana Ltd.”案就是印度法院以假冒诉讼保护地理标志的判例。此案被告是一家印度威士忌制造商,生产各种所谓的“混合苏格兰威士忌”(Blended Scotch Whisky)或“与苏格兰混合”(Blended with Scotch)的印度威士忌,并以“Drun Beater”、“Gold Tycoon”等品牌出售。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为此提出了针对被告的假冒诉讼。孟买高等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出的初步证据,被告将其商品冒充为Blended Scotch Whisky或者与Blended Scotch Whisky有密切或实质性联系的商品,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从法律上讲,即使是无意的虚假陈述也是可诉的行为),被告企图通过使用“Blended with Scotch”这一表述并纵容这种似是而非的模仿行为和不正当贸易行为的方式来掠取原告在苏格兰威士忌贸易中的商誉,因此原告的利益应当予以维护。法院判令被告不得在非苏格兰威士忌的威士忌产品之广告、销售中使用诸如“Blended with Scotch Whisky”、“Blended Scotch Whisky”、“Blended with six year Old Scotch”、“Blended with six year Old Vatted Malt Scotch”或“Scotch”一词,也不得在标签或纸板箱上使用含有“Scotch”或“Blended Scotch Whisky”、“Blended with six year”等表述的“Gold Tycoon”商标。

根据这一判例,印度学者认为即使在没有任何有效的立法法规的情况下,印度司法也给予了地理标志充分的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早在TRIPS协定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

法院可以给予假冒以下列民事救济:

1)禁令,包括单方禁令、中间禁令和最终禁令;

2)损害赔偿金,即法院可以给予象征性的赔偿;

3)收益补偿,即除象征性赔偿之外的损害赔偿。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法院不得给予原告收益补偿之损害赔偿(象征性赔偿除外)的救济:

a)就侵权(infringement)诉讼而言,被告向法院表明:

i)被告在使用本案诉争之地理标志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原告的地理标志已经在注册簿上注册,且

ii)在被告知道了原告对该地理标志享有权利的事实后,立即停止了在该地理标志之注册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

b)就假冒诉讼而言,被告向法院表明:

i)被告在使用本案诉争之地理标志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该地理标志与原告有关,且正在使用中,且

ii)在被告知道该地理标志与原告有关的事实和性质后,立即停止了对该地理标志的使用。

二、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地理名称可否作为商标注册?印度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在“Imperia Tobacco Co. of India v. Registrar of Trademarks Another”一案中指出,地理名词不得仅仅因为其为地理名词而被禁止注册为商标,地理名称如果能够区分不同商人的商品,且将该名称用于这类商品上不会使人联想到任何其它商人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这种地名商标在现在或将来都不应给该地区的商人或贸易造成任何妨碍或不利的影响,否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印度《1999年商标法》规定,表明商品地理来源的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但是如果该标记在申请注册之前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或者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的,则可以获得商标注册。此外地理名称还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名称不再要求其具有显著性。

但是,如果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表示的地区,且这种商标的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应当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或宣告该注册无效。对于在《地理标志法》生效之前或者在该地理标志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已经善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或者通过善意使用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其效力不得因该商标与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而受到损害。

三、“Basmati”案与《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

(一)“Basmati”案

Basmati是一种出产于印度和巴基斯坦旁遮普省的稻米,这种纤长、芳香的稻米在喜玛拉雅山麓已经有数千年的种植历史。数百年来Basmati稻米的独特芳香和风味得到了无数诗人的赞美,也使其成为世界上最为昂贵的稻米。Basmati是印度和巴基斯坦的主要出口农作物,年出口额达30亿美元,Basmati成为这两个国家许多农民赖以谋生的手段。

1997年,一家美国公司RiceTec Inc.获得了一项植物和种子专利(美国专利第5663484号),试图取得对某些稻米品种的独占权,其中就包括了和Basmati近似的稻米品种。鉴于这一专利对印度和巴基斯坦的“Basmati”稻米的出口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2000年印度提出了对这一专利重新审查的请求,使RiceTec Inc.撤回了与Basmati有关的专利要求。

现在,争论的焦点从专利问题转移到了对“Basmati”这一名称的使用问题上。

在一些国家,“Basmati”只能用来表示产于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香米。RiceTec Inc.曾经向英国提出“Texmati”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声称“Basmati”是一个通用名称。这一注册申请被予以驳回,理由是“消费者、商界和科学界认为,真正的Basmati稻米所具有的独特性只有在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北部地区才能获得,这归因于其独特复杂的环境、土壤、气候、农业实践和Basmati品种的遗传特性的结合。”

但是美国稻米联盟在1998年提出,“Basmati”是一种香米的通用名称。对此,一些美国和印度民间组织共同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制止使用“Basmati”这一用语为美国出产的稻米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20015月,这一请愿书被美国农业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驳回。美国农业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认为,“美国产Basmati”(American-grown Basmati)这一标签不具有误导性,“Basmati”是一个通用名称。

Basmati”的问题并不仅限于美国,澳大利亚、埃及、泰国和法国都种植与Basmati类似的香米,因此它们有可能援引美国的做法将“Basmati”正式确认为通用名称。

(二)《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

Basmati案使印度感受到了地理标志保护的紧迫性。19991230印度颁布了《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以下简称《地理标志法》),2003915该法正式生效。制定该法的意义就是给予地理标志以立法保护,防范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并以此促进特定地理区域产品的出口和经济的繁荣。

《地理标志法》第2条第款(e)将地理标志定义如下:

“就商品而言,地理标志是指用于识别诸如农产品、天然产品或工业品等商品来源于或制造于一国领土内或其境内的某地区或地方,其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标记;就工业品等商品而言,是指其生产、加工或制备等活动之一发生在该领土、地区或地方的产品。”

地理标志包括表达或暗示商品地理来源的名称、地理或象征标记,以及它们的组合。名称还可以包括名称的缩写。[Page]

《地理标志法》设立了“地理标志注册簿”,由地理标志注册处总部管理。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和地理标志注册有关的详细情况登记在A部,B部则登记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使用人的详细情况。

任何协会、生产者或者代表相关产品生产者利益的组织或机构均可提出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申请应当向地理标志注册处在该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办事处提交。申请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交纳规定的费用。根据《地理标志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申请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该地理标志表明商品来源于某一国家领土或者其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声明,在适当的情况下,该声明还可以表明该商品具有完全或者主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之自然或人文因素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该商品是在该领土或地区内生产、加工或者制备;

2)使用该地理标志的商品种类;

3)作为该商品来源地或制造地之国家领土或其领土内的地区或地方的地理示意图;

4)关于组成该地理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之结合的具体说明;

5)在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时如果也对地理标志使用者进行了注册登记,关于该使用者之详细情况的说明;

6)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登记官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地理标志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予以驳回或完全接受,或者在对申请做适当修改或限制的前提下予以接受。如果申请被接受,应立即予以公告。任何人均可在公告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登记官在听审当事人的意见后做出决定。如果在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对异议的裁决有利于申请人,登记官即应将该地理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使用人(如果申请中提到了被许可使用人)予以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注册可以作为地理标志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地理标志注册:

1)可能具有欺骗性或引发混淆的;

2)违反现行法律或者含有诽谤或淫秽内容的;

3)含有可能伤害印度任何阶层、地区国民宗教感情的内容的;

4)被法院以其他方式剥夺了保护的;

5)被认定为通用名称或者在原属国已经被停止使用的;

6)虽然在字面上真实地表明了商品的来源,但虚假地向人们表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国家、地区或地方的。

在地理标志的注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于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注册所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均有权获得救济。注册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使用人享有在注册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如果被许可使用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则享有平等的权利。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地理标志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对假冒他人商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及获得救济的权利。

侵犯注册地理标志的行为包括:

1)在商品的名称或表述中,以任何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该地理标志,表示或暗示该商品来源于非其真实原产地的地理区域;

2)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行为的方式使用地理标志。

对于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地理标志法》分别规定了刑事处罚和民事救济。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原告的地理标志注册无效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等待登记官或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就地理标志的效力问题做出裁定后再继续审理。

四、印度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行动

(一)积极申请地理标志的海外注册

即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外国的法律规定申请地理标志的注册或者申请商标注册,并加强对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例如印度茶叶委员会早在1986年就已经将大吉岭茶(Darjeeling)的标识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埃及以及一些欧洲国家进行了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另外,从20002月开始,印度开始对出口大吉岭茶的真实性实行法定的、强制性的认证制度,该制度要求所有的经销商都必须与茶叶委员会签订许可协议,协议规定被许可人必须对大吉岭茶从生产、制造、销售到拍卖各个环节的信息作出说明,这样茶叶委员会就可以对一定时期内茶叶的产销量作出估算和汇总。对于在茶叶委员会登记的经销商,根据《茶叶法》和《茶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签发原产地证书,印度海关对大吉岭茶的原产地证书进行检查,凡是没有原产地证书的茶叶一律不得出口。

(二)密切监视他人对地理标志的不当注册和使用

即通过密切监视地理标志在国际市场上被滥用或者被他人不当注册的行为,以便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捍卫本国的地理标志权益。印度在经历了Basmati案之后,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专门成立了Basmati发展基金会,负责在全球范围内监视将“Basmati”(包括其变体)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该基金会已经确认了相当数量的此类注册申请,其中有15起被成功予以异议,主要集中在英国、澳大利亚、法国、西班牙、智利和阿联酋。与此类似还有大吉岭茶的例子,印度茶叶委员会自1998年起雇佣国际监视机构Compumark为其提供所有和企图注册“大吉岭”有关的信息,到目前为止,Compumark已经发现了数起此类注册申请案件,有一些注册或申请通过异议程序被撤销或驳回,有的则通过谈判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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