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其他知识产权论文选登 >  文章

论网络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明江  时间:2010-09-12  阅读数:

 

一、问题的提出

      201071 《新闻晚报》报道,2009 7月,殷小姐将百度告上法庭。她诉称自己与案外人朱某本系恋人关系,2009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朱某出于报复,于同年58日,将大量涉及她隐私的图片上传至互联网,并遭到网友的搜索。自己曾于513委托律师在《时代报》登载声明,要求各网站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但直至62,以百度为代表的搜索网站对上述图片及私人信息未进行任何处理,导致原告的照片及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殷小姐认为百度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起诉法院。

      百度公司辩称,殷小姐登报声明不构成有效通知,理由是《时代报》系地方性报纸,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涉诉照片是发布并受控于第三方网站,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只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自动生成与第三方网站的链接,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检索作用,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涉诉照片。

      法院认为,对不特定人主张权利的登报声明,应包括具有适格的主体,否则任何人均可匿名登报声明。殷小姐委托律师刊登公开声明,并未明确表示权利人主体,仅以 “YH小姐代之,该登报声明不构成有效的通知。

      2009年5月8案外人上传殷小姐“不雅照后,众多新闻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多家报刊均在醒目位置刊登相关新闻,在较短时间内已形成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导致大量网友在寻找涉案不雅照并下载,而百度恰恰是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

      法院认为此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殷小姐系年仅26岁的女子,在案发后因百度公司的过错,导致她承受精神痛苦和生活困扰,使她身心遭受重大打击。2010630下午,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停止对殷小姐名誉权的侵害,断开搜索引擎中可辨认殷小姐相貌的涉案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殷小姐的个人信息;连续三天在百度首页醒目位置刊登向殷小姐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为殷小姐恢复名誉;支付殷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笔者姑且将该案件称为海运女案。当事人委托律师登报声明的做法引起了我的思考,如此做出的声明可以构成有效的通知吗?若不可以,怎样声明才可以构成有效的通知?因此,本文仅就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情况下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通知进行研究。

       

      二、权利人通知的作用

      1、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

      众所周知,在由网络用户直接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