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梦云 时间:2006-07-30 阅读数:
胡 梦 云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将他人商标标识用于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性用途(商号、域名等),如果这种使用使消费者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则该使用可能构成侵权,但无法依据现有的商标法律规定予以救济。基于已有法律的缺陷和实践的需求,应对商标权人的权利给予扩大保护。文章探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扩大保护的合理性、有效性,并就竞争的正当性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诚信原则是判断是否正当竞争的基本依据。
关键词:商标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 诚信原则
中图分类号: DF08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一、商标法对商标权保护的缺陷
对商标权的保护首先是通过商标法来完成。然而,无论是现行商标法还是传统的商标法理论,对商标权的保护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第一,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对商标权保护的不足
依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其保护范围仅及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构成侵权(见《商标法》第51条,第52条)。即使是驰名商标,《商标法》亦仅禁止将其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见《商标法》第13条),而未规定如将他人驰名商标标识作为域名、商号使用是否构成侵权。①总之,《商标法》中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只针对相关的商标而言,而与其它商业性使用无关。但在实践中,更多案例显示出将他人商标标识作为非商标的商业性使用与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维护之间的冲突与纠纷,如将他人商标标识作为商号使用,或作为域名使用等等。面对此种情形,商标权人的权利应否需要保护?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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