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朱雪忠 柳福东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在中国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将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得中国成为拥有大陆、香港和澳门三个独立法律区域的多法域国家。[12]在商标领域,中国将因此而存在多种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由于近现代以来,诸法域法制发展的路向各不相同,受外来文化影响的程度不一,故诸法域商标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但是,中国诸法域在经济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香港、澳门是大陆对外交往的桥梁和窗口,大陆是香港、澳门经济发展的依托。某一商标仅在某一法域获得专用权,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必要在其他法域获得专用权。按目前的体制,得在诸法域分别注册才能实现这一要求,而分别注册,费时、费力、费钱,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另外,由于诸法域各有商标法律制度,所采之原则亦未见一致,故此方可登记者,他方未必可行;又加上诸法域因文化背景之关系,习惯采用吉祥图案、动植物作为商标,故混同之机会多,难以获准取得专用权。[13]
(二)中国区际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的制度选择
由于中国诸法域之商标权独立,亦无域外效力,故区际私法意义上的商标法律冲突无从产生,不能适用国(区)际私法来解决因商标法律之歧异而引致的不协调。因而,区际间商标权协调保护的方式与国际间的协调一样,也主要是采取协调和统一实体法的途径。
在具体的协调方式上,国际上的做法不完全一样,大致有以下五种:
一是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方式,提出在商标保护方面各成员国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而当其成员国商标法皆达到该标准时,在该条约区域内,商标权的保护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调起来,从巴黎公约、《商标法律条约》到TRIPS协议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等,都是采取此种协调模式;
二是以统一的商标法来取代各国商标法,从而在这些国家之间完全突破商标法的地域性,如部分法语非洲国家通过《班吉协定》而建立起的跨国商标注册制度,欧洲的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于1968年制定的《比荷卢统一商标法》;
三是既有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也有成员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如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模式,美国也采取此种模式来协调其各州的商标法律制度,其商标注册分为联邦注册和州注册两种情况,但其联邦商标注册的作用远大于州商标注册;[14]
四是实行延伸注册他国之注册商标的制度,本身没有独立的商标审查制度,如英联邦的某些成员,仅仅为在英国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注册;
五是既实行延伸注册他国之注册商标的制度,同时保留其独立的商标制度,如斐济,既有自身的商标注册制度,也注册在英国已经注册的商标。
国际上的实践,将为中国在“一国两制”下协调其诸法域的商标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但相比较而言,欧盟的协调机制对中国更有借鉴意义。这是由中国与欧盟有相似之协调环境决定的。
首先,都是具有不同商标法律制度之区域间的协调。目前,欧盟已有15个成员国,这些国家的法律传统各不相同,有属大陆法系的,有属普通法系的。中国诸法域的商标法也相差甚远,香港受到英国的影响,澳门深受葡萄牙的影响,而大陆的法制包括商标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故而诸法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与欧盟一样,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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