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朱雪忠 柳福东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其次,诸区域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相互融合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市场已实现一定程度的一体化。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欧盟在经济、政治、军事和科技一体化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在其统一大市场上,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基本实现了自由流通,象在一个国家一样。欧洲人声称,15国之间已经取消了经济边界。[15]中国诸区域间的经济关系也日益融合,近几年来,香港、澳门和台湾在调整其经济结构时,充分考虑到了大陆因素,许多企业纷纷将其加工基地移至大陆,而大陆在开展贸易、引进资金方面,也充分利用香港、澳门优势,发挥其门户作用,构想中的中华大市场圈已初具雏形。
而从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来看,1997年双边贸易额达430亿美元,欧盟成为中国(大陆)的第四大贸易伙伴,占中国(大陆)对外贸易额的13.2%,,[16]这为法律经验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且,香港和澳门的法制分别深受英国和葡萄牙的影响,欧盟与中国具有的这种法律交流传统,为中国借鉴欧盟的先进法制经验提供了便利条件。正是由于欧盟与中国之间所具有的传统经济关系,在协调管理商标权问题上的相同性,再加上欧盟法制的先进性,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是值得中国学习与借鉴的。
(三)中国诸法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的构造设想
作为前提,中国诸法域应建立相互沟通、协商的机制,以探讨、研究有关协调的政策、目标、步骤等问题。在欧盟,有一套成熟的立法机制,先由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欧洲议会讨论和“经社委员会”提出意见,再由欧共体委员会根据审议中的意见进行修改,最后由欧洲部长理事会通过、颁布并形成跨国法。[17]其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即是经过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而建立起来的。中国诸法域尚无协调立法的机制,至少沟通的渠道还不完善。因此,由诸法域的相应主管机关在尊重其他各方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对话机制,定期由有关法律专家、政府官员会谈,确定协调政策、目标,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成立一个类似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的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协调的实务操作。这对于推进协调进程是有利的。
协调的第一步,可从协调诸法域商标实体法人手。先缩小诸法域商标实体法具体规定的差别,为以后建立完全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打下基础。缩小商标法的差别有两种途径:一是由诸法域共同成立的协调职能机构制定类似欧共体《商标指令》的立法标准,或制定一部示范法,由诸法域立法机关采纳,将其转为域内法并付诸实施;二是,由于诸区域都已经或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该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的规定,各成员的商标法应达到该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这“在不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走向越来越一致架起了一座桥”,[18]在一国诸法域间更当如此。当诸法域都按照协议标准完善、改革各自的商标法时,同时也就是其商标法趋同的过程。
然后,诸法域应在处理相互间以及涉外的商标权关系方面协调一致。这主要涉及四个问题:
一是某一法域的人在其它法域申请注册商标时的地位问题。目前,诸法域的人都可在其它法域申请注册商标。关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人向台湾申请注册商标的事宜,台湾“行政院经济部”于1994年5月18日颁布了“大陆地区人民在台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作业要点”,“经济部中央标准局”亦已于1994年5月21日起正式受理中国大陆地区的人提出的商标申请。大陆对于台湾工商企业到大陆申请商标注册的,将其与大陆企业同等对待。在香港、澳门回归前,其区域内的人在大陆的地位如同外国人,实务上也准用涉外的法律,回归后,再如此对待,显然不合适,因此,为适应形势的变化,采取新的对策,已很有必要。这可以通过修改各自的商标法或制定单行法规,单方面规定他法域的人在本法域的地位的方式解决。但依此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各自规定的地位不一样,从而形成待遇不对等。因此,最好由诸法域一起协商,共同签订区际协议,规定相互间申请商标注册时的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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