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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址”的多维度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梅术文  时间:2011-01-04  阅读数:

傍名址的事件中至少可以看出,不少风景名胜的品牌意识还是相当匮乏。

  其次,傍名址与公众褒贬。正如前述,从法律上讲,傍名址是没有法律可谴责性的。恰恰相反,在我国商标法意识还不强的情形下,某些先行觉悟的人,通过自己的认知进行合法抢注,刺激某些人的神经,应该说是不失为好事情。作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并不否认追逐利润的动机。相反,每个人追逐利润的行为推动了整个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更多的人树立商标意识。不过将抢注商标作为一项事业来经营,从长远来看却并不值得表彰。商标的基本功能在识别商品和服务,傍名址固然可以图得一时之利,但后果却是囤积标志,蚕食公共领域。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角度来讲,未付出创造性智力劳动却获得法律利益,违背了知识资源分配的正义原则,本质上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最后,傍名址与买方市场。由于本实例是从商标拍卖活动中被记者报道而来,导致不少评论者看到了买方市场的问题。的确如此,傍名址先生,其基本目的是要将所注册的商标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买方市场,这样的大规模抢注行为也就失去了意义。从商标管理的角度,获得这些商标是否符合企业的最大化利益需求?张树庭认为,好的名字对品牌固然重要性,可根基还是对消费者需求的把握,有过得硬的产品或服务,有高明的营销策略。排除了这些,再好的商标只是一个没有什么价格的名称和标志而已。因此,傍名址对企业的经营并没有太大的好处。[1]由此可见,那些处心积虑去购买名址的厂家,在面对一时喧嚣的时候,也应该静以观之才对。

 

四、傍名址与法律完善

  毫无疑问,傍名址在很多情形下是违背商标法主旨的。因为商标法是对商品或服务在使用中防止混淆的保护,它既要照顾到权利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好的商标绝对是稀缺资源,而且是不可再生的。这句话告诉我们,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垄断性,是赢家通吃的游戏,起步太慢,出手太缓,将丧失相应的先发优势和可观利益。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是使用标记但不注册。这其中的原因很多,包括没有注册意识,或者出于经营策略考虑,或者年代太久远而忽略了注册,或者本身是短期行为不想为注册花费太多等。但若抢注者先行一步,对这些使用在先的标记进行囤积,将反而取得商标专有权利。这将导致两个不良后果:其一,在先使用者应得利益在违反正义原则的前提下丧失;其二,鼓励商标囤积,变相鼓励混淆,违背商标法立法目的。因此,必须赋予在先使用者以一定的异议权,从而阻止这种囤积情形的发生。所以,在商标注册时强调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互冲突。这些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名称权、肖像权、姓名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从傍名址事件中可知,现在的立法特别需要完善文化标记使用权人的异议权。这既包括有形文化标记,例如风景名胜的名称、图片等,也包括无形文化标记,例如名著名称、人物形象等等。从长远看,建立文化标志权是可供考虑的选择。但从目前看,可以在《商标法》中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特定文化标记相互冲突的,不予注册;特定文化标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在先权利人申请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

  此外,一些人专门以抢注他人标记为业,但并不使用之,这也违背商标保护的宗旨。按照法律规定,注册人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的,商标局应该予以撤销。这一规定很好,但是如果对使用作宽泛的解释,例如在校园拉一条横幅也是使用的话,那么,其作用就非常有限。在当前我国商标抢注较为泛滥的情形下,似乎有必要对这一条款的使用一词作出更为严格的解读。

 

 

  释:

  冯会玲:《知名景点和名人商标拍卖会推迟喧嚣背后引深思》,http://ip.people.com.cn/GB/12764821.html2010919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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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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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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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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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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