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的功能角度探讨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沈志峰 余静 朱玲凤 张今 时间:2011-11-10 阅读数:
陕西公司对“功夫熊猫”商标申请是在
虽然陕西公司有抢注的嫌疑,但这种抢注行为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侵犯在先权利有待评断。著名的“武松打虎案”、“三毛漫画案”都是以商标侵犯了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而被撤销,但是“功夫熊猫”并非一部独立的作品,而是一部作品的名称。对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学术界也众说纷纭。作品的名称往往由简单的几个字组成,它通常集中地体现了作者的思想并揭示了作品的内容,相对于作品,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及列举的作品类型来看,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是一部独立的作品,一部独立的作品一般包括作品名称以及作品内容,作品名称一般只是作品的一部分,作品名称本身难以成为一部独立的作品。如果要将作品名称视为独立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上的保护,首先该作品名称要具有单独成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即独创性;其次,该作品名称构成了作品的实质和核心部分。一般来说,字数有限的作品名称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即使是知名作品名称也难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一般也难以作为独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功夫熊猫”作为电影标题和电影结合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是没有异议的,但如果要将“功夫熊猫”独立出来,主张在先著作权还是需要更多探讨的。如果陕西公司主观上确实存在着借电影造成的社会效应提高产品知名度的故意,就可能构成典型的“搭顺风车”行为。在现实中,“搭顺风车”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不符合法律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违社会公德。◇
注释:
[1] 文学:《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53页。
[2] 汪泽:《商标权之侵害及其民法保护方法研究》(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4页。
[3] 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学》,2008年第5期。
[4] [美]苏珊`瑟拉德著:《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与实践》,张今译,载于《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4期。
[5] 汪泽:《商标权之侵害及其民法保护方法研究》(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9页。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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