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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高速路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研究

来源: 《知识产权》 2013年第2期  作者: 朱雪忠,郑旋律  时间:2015-03-17  阅读数: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受各种复杂因素推动,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使得各国专利局都面临着严重的审查积压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1 年12月20日发布的《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指出,2010年全球发明专利申请量呈现7.2%的强劲增长,达198万件,创历史最高。 [1]2007年全世界至少有420万件发明专利申请处于积压状态,2005年至2010年,积压专利申请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8.7%。[2]欧洲专利局 (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积压的专利申请均在50万份以上,多的接近100万份。2009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审 查积压已达50多万件,预测到2015年可能接近100万件的规模。[3]而专利申请审查积压不仅危害专利质量、削弱竞争力、使研发滞后,还会抑制创新、 危害经济发展。据伦敦经济学院的研究报告显示,仅美日欧三局的专利审查积压每年就可能对全球经济造成近76亿英磅(约合114亿美元)的损失。[4]
  同一发明创造寻求在多个国家取得专利保护的情况急剧增加、不同国家对同一专利申请进行重复审查是造成专利审查严重积压的重要原因。2009年1月27 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2007年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占全世界专利申请量的43.3%,而且比重仍有上升的趋势。有关专利审查积压和相互承认体系的 经济学研究显示,在全球10大国家/地区专利机构2007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中,34%都带有重复性工作。如果将用在重复工作上的时间降低25%,就可有效 抑制专利审查积压的增长势头。[5]
  为了减少重复审查工作、缓解专利审查积压进而促进技术创新,世界各国专利局近几十年来一直在协同努力建立与发展专利审查信息的共享合作,其中信息共享 程度最深且使用最为普遍的是基于检索与审查信息延后共享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6]PPH是一种在《巴黎公约》基础上构建的专利检索与审查信息共享模式。构架该模式的初衷是:通过共享首次申请局 (Officeof first filing,简称为OFF)的检索、初审、实审信息,使得后续申请局(Offices of secondfiling,简称为OSF)的重复审查工作量大大减少,从而缓解后续申请局的专利积压状况,进而促进后续申请国的技术创新。
  为了缓解我国的专利积压,进而促进国内的技术创新,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近两年来也加快了与他局建立PPH合作的步伐,仅在2011年11月至 2012年7月就先后启动了中日、中德、中美、中韩、中俄的PPH试运行。那么PPH是如何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的?在PPH中是否存在抑制我国技术创新的 因素?这些因素是如何抑制我国的技术创新的?本文将一一做出解答。
  二、PPH对我国技术创新的积极影响机制
  (一)PPH对SIPO审查周期与审查质量的积极影响
  PPH对SIPO审查周期和审查质量的积极影响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由于利用了首次申请局的检索与审查信息,SIPO后续申请(后续申请局利用首 次申请局已获得的检索和审查信息进行加速审查的PPH申请)的审查周期可以被缩短。2.大量后续申请的产出可以降低SIPO在后续申请方面审查资源的投 入。假定审查资源总量不变且节省出的审查资源全部被投入到非后续申请的审查中,那么审查非后续申请(非后续申请包括SIPO独立审查的非本地居民申请和全 部本地居民申请)的资源比例获得提升。由于在一定范围内,审查资源的投入量决定了审查质量的优劣与审查周期的长短,因此审查资源投入量的增加,能起到缩短 非后续申请审查周期的作用,也使得非后续申请的审查质量获得提升。
  (二)PPH通过缩短审查周期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项未来可能获得的排他性权利的相对界限越早明晰,市场主体做出关于技术创新的各项业务的合理决策面临的风险成本相对就会越小。专 利积压导致审查拖延,进而使市场主体面临较大的风险成本。当市场主体从事与创新相关活动的边际成本提高时,其从事该活动的动机就会下降。PPH能先后缩短 后续申请和非后续申请的审查周期,这有利于降低因审查拖延造成的风险成本,进而间接激励市场主体参与和创新相关的活动。
  1. PPH通过激励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产:出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
  专利申请中公开的技术信息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对技术创新的促进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公开的技术信息方便其他创新者进行后续技术创新;二是专利申请行为带 来了创新主体之间的技术竞争,而技术竞争的加剧提高了技术创新的速度和效率。[7]然而,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风险:1.技术信 息公开后面临被模仿且不能获得及时救济的风险[8];2.技术信息公开后不能获得授权且与创新有关的成本全部成为沉没成本的风险;3.尽管能获得授权却难 以收回研发成本的风险。专利积压导致的审查拖延提升了上述专利申请的风险成本,使得创新者提出专利申请的动机下降,进而不利于社会的技术进步。
  由于后续申请属于非本国居民申请,非后续申请中也包含一部分非本国居民申请,而PPH有助于SIPO后续申请与非后续申请审查周期的缩短,据此推 断,PPH可以缩短部分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进而降低非本地居民的申请风险,激励非本地居民的专利申请产出。对于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本国 的高新技术创新必然要经历一个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的过程,而非本地居民申请审查周期的缩短,有利于吸引大量来自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专利申请进 入SIPO,进而有利于我国对国外高新技术的模仿、学习,最终有利于我国在这些技术领域走上自主创新的道路。此外,国外高新技术专利申请的大量涌入所带来 的竞争压力,也使得国内企业不得不进行技术改造和研发。
  2. PPH通过调整本国居民专利申请结构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
  目前我国本国居民专利申请结构仍存在一定的缺陷:1.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总量中的比例偏低,技术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所占 比重偏高,2006~2011年,发明仅占专利申请总量的30.31%[9]。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大约为1到2年,而发明专利审批时间 约为2~7年,因此发明专利的审查拖延很可能是发明专利占比偏低的原因之一。2.高新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量偏低,而传统技术领域专利产出偏高。类似电子、软 件和通信等高新技术的生命周期较传统产业技术更短,因此审查拖延会对这些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人施加更高的风险成本,这很可能是高新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量偏少 的原因之一。
  PPH有助于非后续申请审查周期的缩短,而非后续申请中包含部分本地居民专利申请,因此PPH有助于本地居民申请审查周期的缩短,根据文家春博士的研 究[10],专利审批时间越短,越能促使创新价值高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如果将节省出的审查资源有选择地投入到本国居民专利申请产出结构中比较薄弱的 环节,增加创新价值更高的发明专利申请与高新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资源,就有助于缩短这些领域的专利审查周期,进而激励这些领域专利申请的产出,而创新 价值高的技术方案公开后,其技术溢出效应较普通技术方案更易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3. PPH通过激励本国企业增加R&D投入强度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
  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企业的R&D投入严重不足,以2005年作为基准年,我国企业R&D/GDP的实际值分别为2006年0.98%, 2008年1.10%, 2010年1.18%。 2007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R&D投入强度仅为6.01%。而2007年,美国的R&D/GDP在连续3年增长之后达到2. 68%;OECD国家总体的R&D/GDP达到了2.29%的历史新高。[11]2005年,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高新技术产业的R&D投入强度就已 达到10%以上。
  专利审查拖延很可能是造成企业R&D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举例来说,当某一技术创新者A的申请正在等待审查授权时,该项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并不确 定,加上创新者A的技术方案在审查期间能够获得临时的法律保护,而且授权后A可以向B追索侵权损失费用等,另一技术创新者B在相关技术领域投入R&D经费 进行研发就具有一定的风险,在一定范围内,该风险与审查拖延的严重性成正比,结果可能导致创新者B的R&D投入动机大大下降。创新者A也可能故意将不具有 可专利性的技术方案提出申请,用于阻碍创新者B的研发活动,审查周期越长,创新者B的R&D投入动机越容易受到抑制。
  SIPO参与PPH后,如能将节省出的审查资源向本国企业专利申请的审查倾斜,就可以缩短本国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进而使得本国企业R&D投入风险大大降低,最终促进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出。
  4. PPH通过使本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早获得风险投资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国家技术竞争力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总数的95%以上,就业人口占总数的40%,可以说,中小企业正成为我国推进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大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而目前我国的创新基金虽然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上起到 了很大的作用,但资金总量仍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企业需求。由于中小企业信誉、规模以及财务状况很难满足商业银行的要求,因此也很难获得贷款。
  风险投资是伴随高新技术产业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它在促进西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风险投资也正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 径。然而,风险投资并非完全不回避风险,其对中小企业给予投资的前提往往建立在中小企业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基础上,而目前我国发明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已达 到2~7年,这意味着中小企业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前可能需要面对数年的外部资金支持真空期,这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难以进行产业化,而技术产 业化原本可以起到促进中小企业收回前期的创新成本以及使技术方案经过市场的检验,进而有利于后续创新的作用。
  SIPO参与PPH后,如能将节省出的审查资源有选择的投入到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较大产业的专利申请中,就可以有效缩短这些申请的审查周期,进而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早获得风险投资,提升其后续创新能力。
  (三)PPH通过提升本地居民申请的审查质量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
  专利积压容易导致审查质量的下降[12],原因在于,当一个专利局备受专利积压困扰时,那么它就很难在每个申请案上投入足够的审查资源,在一定范围 内,审查资源的投入量往往与审查质量成正比。审查质量存在瑕疵的专利将使得专利申请人在不远的将来面临无效与侵权诉讼,风险厌恶型的创新者会倾向于通过商 业秘密等其他的方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就不利于技术信息的流通和促进社会的技术进步。风险偏好型的创新者可能会利用这种专利积压带来的专利局与创新者 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试图提出一些投机性专利申请,这会导致竞争者的信息收集成本、重复研发成本、为避免侵权而投入的预防成本等交易成本的增加进而抑制创 新。
  近几年SIPO的专利审查资源逐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2007年,本国居民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300万,但截至2011年,SIPO审查 员数量仅在1000左右。此外SIPO每个审查员每年平均审查的专利申请案为欧洲专利局(EPO)审查员的两倍,每个审查员花费在每件专利申请案的时间远 远短于EPO审查员花费的时间。而审查资源的匮乏很可能是近几年我国“问题专利”丛生的原因之一。由于PPH可以使SIPO增加对本地居民专利申请的审查 资源投入,因此可以提升本地居民专利申请的审查质量,这一方面提升了专利制度的使用价值,激励本地居民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其发明创造,放大专利申请行为的技 术溢出效应,进而促进我国系统内的技术进步;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除申请人以外的创新者从事技术研发和专利申请的交易成本,增强其创新动机。
  三、PPH对我国技术创新的消极影响机制
  PPH通过增加用于非后续申请的审查资源投入,可以提升非后续申请的审查质量,进而间接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然而,PPH也可能会使后续申请的审查质量受到损害,并因此间接阻碍我国的技术创新。
  (一)PPH对SIPO后续申请审查质量的消极影响
  在PPH中,后续申请的审查质量可能要受到以下四种消极影响。
  1.首次申请局的审查质量
  目前SIPO对首次申请局审查成果的利用方式是:如果技术方案涉及前后两国专利制度相同/相似点,SIPO一般会较大程度地利用首次申请局的审查成果。[13]因此如果首次申请局针对此类技术方案的审查存在较大瑕疵,就会对后续申请的审查质量造成消极影响。
  2.申请语言的差异性
  在我国参与的绝大多数PPH合作项目中,允许申请人在向SIPO提交后续申请时使用本国语言[14],比如,中日PPH就允许要求了日本优先权的专利 申请以日文的形式向SIPO提交,并随附其中文译本,然而申请人参照日文原本翻译的中文权利要求书的质量,远不如一开始就以日文写就的权利要求书的质 量,SIPO的审查员按照译本进行审查难保不会出现纰漏。
  3.专利制度差异性
  目前实质性专利法条约(SPLT)的协调工作仍未获得实质性进展[15],各国对与发明高度判断联系紧密的现有技术、新颖性、创造性,与发明高度判断 联系不紧密的实用性、专利权的主题范围[16]与技术性特征、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等内容仍未达成一致,[17]而各国专利局的申请流程、审查流程、 检索方式、检索的文献源等程序性规定也有所不同。因此,我国与各个合作国的专利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性。SIPO在利用首次申请局的审查成果前,首先 需要区分同一主题的专利申请中涉及的两种专利制度的相同/相似点和差异点,然后才能对这两种情况区别对待(SIPO仅利用涉及两种专利制度相同/相似点的 检索或审查信息,而对于涉及两种专利制度差异点的技术特征,SIPO很可能会进行重复检索或审查)。审查员往往会遇到涉及同一技术特征的法律条文相似却含 义截然不同、法律条文不同但含义实质上相同的两种情况,稍有不慎便会做出错误的判断以致错误地利用了首次申请局的审查成果。因此专利制度的差异性很可能会 导致后续申请审查质量的下降。[18]
  4.缔结的PPH协议数量
  在审查实践中,一般是由特定的审查员根据其技术背景和经验负责特定领域的专利审查,由于我国参与了数个PPH协议,因此SIPO负责某一特定领域的审 查员就必需了解数国不同的专利制度以及充分了解各个PPH项目的合作内容,在当前SIPO审查能力相对申请量滞后的背景下,这就对审查员提出了不大现实的 要求。随着涉及不同国家专利制度的双边协议数量的增加,由于缺乏有相关经验的审查员,管理这些“不计其数的双边协议”就显得相当复杂,也不太有效 [19]。这有可能使SIPO的审查员不堪重负,最终导致后续申请审查质量的下降。
  (二)PPH通过降低后续申请审查质量阻碍我国的技术创新
  正如以上所述,当市场主体从事与创新相关活动的边际成本提高时,其从事该活动的动机就会下降。PPH可能会使后续申请的审查质量下降,进而提高市场主体从事与创新相关活动的边际成本,迫使他们延缓或放弃这些活动。
  PPH对我国技术创新的间接消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后续申请中含有不可专利性的技术方案,且该申请获得不恰当的授权,会使公知公用技术 资源被不当地独占。对于这部分“问题专利”,国内的创新者可能不大愿意通过漫长而且花费巨大的无效与侵权诉讼对其进行挑战,这可能迫使后续发明人采取“绕 路”方式避开“问题专利”,或者在实施该问题专利时支付不合理的许可费用,进而导致研发成本的攀升,最终阻碍我国的技术创新。2.鉴于世界各国普遍受到专 利积压的困扰,因此投机性专利申请先通过首次申请局不完善的审查,再进入SIPO并获得授权是具备一定可能性的。因此后续申请审查质量的下降可能会诱使一 些投机性后续申请的提出,企图从新的公共产品提供政策中获得更大好处[20],这些申请或以遏制国内竞争对手的研发活动为目的,或以获得大量侵权赔偿为目 的,总之这些投机性申请大大增加了系统内创新者的创新成本,抑制了其创新动机。3.由于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者对审查拖延造成的申请风险更为敏感,因此目前 PPH吸引的主要是类似电子、软件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生命周期较短的非本地居民高新技术专利申请。[21]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更具“创新综合”的特 点,即许多创新是来自于对以往技术创新或者其他技术创新的改进、移植和综合,且技术复杂,权利要求数量众多,因此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更具难度,而由于 PPH易对后续申请的审查质量造成消极影响,所以进一步增加了“问题专利”出现的概率。对于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这可能会进一步促使发达国家在我国高 新技术领域的“跑马圈地”,即通过“问题专利”遏制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研发,进而延缓或阻止我国走上自主创新的道路。
  结语
  PPH通过缩短后续与非后续申请的审查周期,提升非后续申请的审查质量,间接对我国的技术创新产生积极影响。PPH又通过降低后续申请的审查质量,间 接对我国的技术创新造成消极影响。如果专利积压的缓解、审查效率的提升以保证后续申请审查质量为前提,那么PPH可以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否则,可能矫枉 过正,使得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最终反而会阻碍我国的技术创新。我国做为后续申请国,与他国进行PPH合作时,必须找准提升审查效率与避免后续申请审查 质量下降之间的平衡点,调和两者的矛盾,才能最终发挥PPH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作用。因此SIPO在利用首次申请局的审查信息时,有必要建立后续申请审查 质量控制机制,将PPH对后续申请审查质量的消极影响控制在可接纳的范围内。 【注释】
[1]国家知识产权局:《WIPO公布〈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EB/0L].[2012-02-11]http://www.sipo.gov.cn/dtxx/gw/2012/201201/t20120130_643040.html.
[2]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EB/0L][2010-02-01].http://www.wipo.int/.
[3]export/sites/www/ipstats/en/statisties/patents/pdf/wipo-pub_941.pdf.
[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10年第4期,[2011-03-02]http://www.sipo.gov.cn /sipo2008/ghfzs/zltjjb/201003/P020100319602000939377.pdf. London Economics.Economic Study on Patent Backlogs and a System of Mutual Recognition--Final Report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5]同注释[4]。
[6]Dongwook Chun.Patent Law Harmonization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 the Necessity and Strategy for a Pragmatic Outcome[J].Journal of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Society, 2011.
[7]An Kokko. “Technology, Market Characteristics,and Spillovers” [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1994,43:279-293.
[8]Mabey, Warren K., Jr.Deconstructing the Patent Application Backlog…a Story of Prolonged Pendency,PCT Pandemonium&Patent Pending Pirates[J].Journal of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Society,2010,92(2):208-282.
[9]余碧涛、徐国祥、李福燊:《从中国专利申请现状看中国的知识产权教育》,载《科协论坛》2012年第2期,第139~140页。
[10]文家春:《政府资助专利费用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分析》,载《科研管理》2009年第5期,第89~95页。
[11]朱玲:《江苏省“十一五”期间R&D投入结构优化模型》,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100~105页。
[12]Robert P Merges.As Many as Six Impossible Patents Before Breakfast: Property Rights for Business Concepts and Patent Reform[J].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1999,14(2):577-590.
[13]John A.Tessensohn.Whither the Global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J].E.I.P.R.,2008,30(7):261-268.
[14]Mattingly,ToddRhebergen.Still Under Construction: The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and the Triway: Are These the Roads toaWorld Patent Office?[J].Intellectual Property & Technology Law Journal,2008,20(l l):23-27.
[15]Dan L,Burk&Mark A,Lemley.The Patent Crisis and How the Courts can Solve It[J].Texas Law Review,2010,88(3):593-610.
[16]Alicia Pitts& Joshua Kim, Ph.D.The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Is Life in the ‘Fast Lane’ Worth the Cost?[J].Hastings Science & Technology Law Joumal.Summer 2009(5):127-152.
[17]Ilya Kazi.Will We Ever See a Single Patent System Covering the EU,Let Alone Spanning the Atlantic or Pacific?[J]E.I.P.R.,2008,30(7):261-268.
[18]Brimelow.Hitch a Hide on the Patent Highway[J].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8:21-23.
[19]Yo Takagi.WIPO’ s New Strategies on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astmcture[J].World Patent Information,2010(32):221-228.
[20]Besley, T.J.&S.Coate.Centralized Versus Decentralized Provision of focal Public Goods:A Political Economy Approach[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3(87):2611-2637.
[21]John A.Tessensohn.The Scylla of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and Charybdis of Competitor Coverage-Prospering from the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J].E.I.P.R.,2011,33(6):357-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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