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著作权法论文选登 >  文章

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引用转换性性质,从而不利于认定合理使用。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为评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设定了适当引用的前提条件。一般情况下,认定合理使用要考虑被使用部分在原作中的长度与重要性。被使用部分占原作的比例越大,越是处于核心地位,就越难以成立合理使用(21)

 

  顾名思义,模仿讽刺作品必须对原作进行模仿,而且往往需要以模仿方式使用原作中的大量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表面上看,这种使用是很难成立合理使用的。(22) 但是,模仿讽刺这种艺术创作形式具有一种独一无二的特性——“模仿讽刺作品的幽默或评论,都必须来自于通过扭曲的模仿唤起人们对被讽刺对象(原作)的记忆它的艺术性就在于已知的原作和对其进行模仿讽刺而来的双胞胎兄弟(模仿讽刺作品)之间存在紧张关系(23) 只有大量使用原作中的内容,而且往往必须是最核心的内容,使读者、观众或听众想起原作表达的立场、观点和思想感情,才能树立起批判的靶子,并通过对原作在模仿基础之上的改造、创作达到对原作的讽刺效果。如果模仿讽刺作品对原作的使用甚少,根本无法让人将新作与原作联系起来,则不可能实现对原作进行批判和讽刺的目的。

 

  正是由于模仿讽刺作品在创作上的这种特殊性,美国《版权法》判例承认:必须允许模仿讽刺作品充分地使用原作中的内容,甚至引用原作中最突出和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部分,以确保能够唤起”(conjure up)人们对原作的回忆。(24) 否则,由于原作作者通常不会准许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模仿讽刺模仿讽刺作为一种文艺创作形式将无从生存。这样,就需要为保护和鼓励对模仿讽刺作品的创作采用一项特殊政策——只要是为了通过模仿和再创作对原作加以讽刺和批判,就可以使用原作中相应的核心内容。换言之,模仿讽刺作品可以比其他形式作品更多地使用原作中的内容。单纯地以原作中有多少内容被模仿来判断模仿讽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不合适。

 

  剩下的问题就在于:在被使用的部分已经足以

共1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相关文章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
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
合理的诉因、正确的判决——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一审判决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荒谬的逻辑 无理的要求——评2008年度美国《特别301报告》要求我国政府对网络服务商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